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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服裝管理規(guī)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檢察人員的著裝行為,加強著裝管理,根據(jù)上級規(guī)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檢察服是檢察人員依法履行法律職責時統(tǒng)一穿著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 檢察服主要用于檢察人員履行職責需要證明其身份時穿著,穿著檢察服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四條 檢察人員在下列場合應穿著佩戴檢察徽標的檢察服:
(一)出席法庭;
(二)進行偵查活動;
(三)進行刑罰執(zhí)法監(jiān)督活動;
(四)接待來訪群眾;
(五)其他需要著裝的公務場合。
第五條 檢察徽標是檢察官的執(zhí)法標志。檢察徽標分為胸徽和領徽。
(一)胸徽佩戴的場合為出席法庭,其他場合一般佩戴領徽,如因工作需要亦可佩戴胸徽。
(二)胸徽佩戴的服裝為夏服、春秋服和冬服;領徽佩戴的服裝為春秋裝和冬服,夏服不佩戴領徽。
(三)胸徽、領徽不得同時佩戴,也不得在其他服裝上佩戴。
第六條 胸徽佩戴位置:
1、夏服佩戴在左前胸,胸徽中部高低與第一扣眼齊,左右居中。
2、男春秋服、冬服佩戴在左前胸,胸徽下端壓手巾袋2厘米,胸徽邊距脖頭邊1厘米;女服參照男服的佩戴位置。
領徽的佩戴位置:領徽佩戴在春秋服或冬服左脖頭裝飾扣眼位置。
第七條 檢察人員穿著檢察服時,要保持服裝整潔,舉止文明、得體,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檢察服不得與便服混穿;
(二)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三)穿著檢察服時應穿深色皮鞋;
(四)不得染彩發(fā)、化濃裝;
(五)男同志不得留長發(fā)、剃光頭、蓄胡須;
(六)著檢察服時,不得在公共場所飲酒,不得進入營業(yè)性娛樂場所;
(七)著檢察服時不得佩帶除檢察徽標以外的徽章;
(八)依法履行職責時,一律成套穿著新式檢察服,不得繼續(xù)使用舊式檢察服。
第八條 檢察人員在下列情況時,不得穿著佩戴檢察徽標的檢察服:
(一)執(zhí)行秘密偵查或其它特殊任務不宜著裝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因涉嫌違法違紀停職審查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九條 檢察人員辭職、調(diào)離檢察機關或被辭退、開除公職后不再發(fā)給檢察服,并限期收回原配發(fā)的檢察徽標等專用標志。
第十條 檢察人員要愛護和妥善保管好檢察服、檢察徽標、領帶、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贈送、轉借給非檢察人員。
第十一條 檢察人員因公造成檢察服損壞、丟失的應予以補發(fā);其它情況造成損壞、丟失的一般不予以補發(fā);如需要補發(fā),費用自理。
第十二條 檢察徽標要妥善保管,如發(fā)生丟失或損壞,要查明原因,報上級檢察院批準后補發(fā)。
第十三條 離休、退休、調(diào)離、辭退人員應將檢察徽標交回辦公室。
第十四條 老式檢察服停止使用后,老式服裝的帽徽、肩章、領花等檢察專用標志由辦公室統(tǒng)一收回,交上級檢察院集中銷毀。
第十五條 檢察服著裝管理由辦公室負責。辦公室應當按上級機關規(guī)定及本規(guī)定認真做好著裝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按照上級機關及本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七條 上級機關對檢察服著裝管理有新的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本院檢察委員會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