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公積金網上提取流程和條件幾天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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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修訂)》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四屆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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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和監(jiān)督。

本辦法所稱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按規(guī)定將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部分或全部從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取出的行為。

第三條 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第四條 玉溪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情況、防范和懲戒違規(guī)提取行為以及承辦市公積金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公積金中心授權各管理部負責承辦所駐行政轄區(qū)內住房公積金具體提取業(yè)務。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的,可以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簡稱購建房)的;

本辦法所稱的自住住房是指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后,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二)償還購建房貸款本息的;

(三)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離休、退休的;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且未在本市或異地繼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半年及以上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九)國家和省、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職工和直系親屬(僅限父母、子女,下同)共同購建房,該住房所在地為擁有該住房所有權的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戶籍地或就業(yè)地的,職工和直系親屬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

職工和共同借款人償還購建房貸款,該貸款所購建房的所在地為擁有該住房所有權的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戶籍地或就業(yè)地的,職工和共同借款人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

第七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余額: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一年內有累計3期及以上逾期還貸款記錄的;

(二)為他人擔保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

(三)住房公積金賬戶被司法機關或市公積金中心凍結的;

(四)購買車庫、車位或所購建房的規(guī)劃用途不是住宅的;

(五)償還所購建房的規(guī)劃用途不是住宅的住房貸款或償還非住房貸款的;

(六)一套住房內的所有權人之間交易所有權的;

(七)不以整套房屋全部所有權進行交易的;

(八)非直系親屬關系的多人共同購建房的。

第八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款申請?zhí)崛∽》抗e金的,職工和配偶均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

第九條 職工購買的再交易自住住房,在一年內有過房屋權屬交易過戶記錄并以購買該住房為條件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間隔時間滿一年,且不超過兩年,允許申請?zhí)崛∫淮巫》抗e金。

第十條 職工及配偶在本市轄區(qū)內無自住住房,且租賃本市轄區(qū)內住房自住的,提取申請人應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職工及其配偶同時租賃兩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只能以一套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款規(guī)定申請?zhí)崛∽》抗e金,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余額。

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四至第九款規(guī)定申請?zhí)崛∽》抗e金或按照《玉溪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申請辦理異地轉移接續(xù)的轉出手續(xù),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保留不低于一百元的余額。

第三章 提取時限、頻次及額度

第十二條 職工購建房的,擁有該住房所有權的職工和擁有所有權的直系親屬,在購建房一年內可以申請?zhí)崛∫淮巫》抗e金,提取申請的時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應自購房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二)購買再交易住房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三)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應自取得購房合同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四)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應自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協(xié)議)后,支付購房款或取得所購拆遷安置房屋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五)購買拍賣住房的,應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自相關證明出具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第十三條 職工購建房的,全部提取人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合計金額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保障性住房和拍賣住房的,不超過所購住房的房價;

(二)購買拆遷安置房的,不超過應補交房款;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超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當?shù)亟ㄖ杀敬_定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價格水平,計算出的住房費用支出。

第十四條 職工有個人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yè)銀行住房貸款),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下列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一)按年提取。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貸款時間間隔每滿一年及以上,期間逾期記錄累計不超過三期,借款人可提取間隔期內應還貸款本息合計金額(不含提前還款金額和逾期罰息,下同)的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貸款本息,直至貸款結清。

(二)按月對沖。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月委托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貸款本息,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應還款本息合計金額,直至貸款結清。

(三)按月提取。本市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按月委托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貸款本息,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上月應還款本息合計金額,直至貸款結清。

受委托銀行不具備開展住房公積金貼息貸款按月委托提取還貸條件的,借款人可先申請辦理按年提取業(yè)務,待受委托銀行具備開展條件后再辦理按月委托提取還貸業(yè)務。

(四)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在貸款未結清前,只能選擇按年提取、按月對沖或按月提取三種方式的其中之一為提取方式。

(五)提前結清個人住房貸款提取。借款合同履行六個月及以上的,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大于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可申請?zhí)崛∽》抗e金提前結清個人住房貸款。貸款金額小于或等于貸款所購建房的房價或住房費用支出的,提取金額不超過個人住房貸款應還款本息合計金額;貸款金額大于貸款所購建房的房價或住房費用支出的,提取金額不超過該住房房價或住房費用支出。

第十五條 職工租賃住房提取的,可以按下列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應自取得房屋租賃合同(協(xié)議)一年內,按實際房租支出金額申請?zhí)崛。?/p>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自取得房屋租賃合同(協(xié)議)后,每年可提出一次提取申請(年度間隔期不低于12個月),租住住房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租賃住房月數(shù)的租金提取。市公積金中心應貫徹落實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根據當?shù)厥袌鲎饨鹚胶妥庾∽》棵娣e,確定租房提取額度,經市公積金管委會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六條 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四至九款情形申請?zhí)崛∽》抗e金,符合提取規(guī)定的,應自取得相關證明材料后一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第十七條 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取(不含按月委托對沖還貸和按月委托提取還貸)的,提取金額取整到百元,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保留不低于一百元的余額。

第四章 提取受理、審核及支付

第十八條 提取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真實齊全且符合規(guī)定,方可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九條 提取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符合提取規(guī)定的,審核無誤后管理部工作人員應進行即時辦結。需要對申請材料進一步核查的,應在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材料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應通知提取申請人,不準提取的,應書面通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稅務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職工行為和申請材料真實性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3個工作日內)。當提取申請人對審核提出異議時,可提出提取復核申請,市公積金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復核終審意見。

第二十條 提取審核通過的,市公積金中心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結算應用系統(tǒng)平臺,將提取資金劃轉至提取申請人本人銀行賬戶。簽訂按月委托對沖還貸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執(zhí)行。

第五章 網上提取

第二十一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積極開展網上提取業(yè)務,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提供簡便、高效服務。網上提取業(yè)務核定標準應與柜面業(yè)務核定標準一致。

第二十二條 對市公積金中心在網上開展的提取業(yè)務,提取申請人可按照規(guī)定進行注冊和身份認證后,通過客戶端辦理提取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 市公積金中心應建立網上提取業(yè)務辦理的準入和退出等規(guī)定,規(guī)范業(yè)務辦理流程,確保業(yè)務辦理的有序運行。

第六章 提取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 市公積金中心提取管理應接受上級行業(yè)主管部門和市公積金管委會、財政、審計、繳存單位和職工以及社會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職工申請?zhí)崛∽》抗e金,應符合提取規(guī)定并提交真實、合法、有效的材料。偽造、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市公積金中心按下列規(guī)定實施懲戒:

(一)騙提行為未造成資金提取后果的處理

通過虛假資料騙提住房公積金,如屬于尚未形成違法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事實,市公積金中心一經發(fā)現(xiàn),將沒收其提交的所有虛假材料,市公積金中心將其列入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取消其3年內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資格。

(二)騙提行為已造成資金提取后果的處理

經業(yè)務復核或稽核審計檢查,發(fā)現(xiàn)利用虛假材料違法違規(guī)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經調查核實違法違規(guī)事實后,采取以下措施:

1.責令其限期全額退回已違規(guī)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對在規(guī)定期限內歸還騙提住房公積金的,市公積金中心將其列入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5年內取消其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資格。拒不退回的,將有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同時,無限期取消其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直至歸還騙提的住房公積金,5年后方可恢復其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

2.將相關騙提行為通報行為人所在工作單位。屬于國家公職人員的,一律將其違法違紀事實以及相關線索上報紀監(jiān)委或單位紀檢監(jiān)察部門。

3.對于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提供虛假材料騙提住房公積金的中介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市公積金中心發(fā)現(xiàn)后,將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問題線索,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因市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內外勾結,協(xié)助繳存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的,一經查實,按相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jié)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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