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的材料
職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出示本人身份證原件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職工本人的銀行儲蓄賬號及相關證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含單位辦理提取),應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每樣需復印件一份):
1.購買商品房、經(jīng)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xié)議、購房發(fā)票;
2.購買危改回遷房,提供拆遷協(xié)議、購房發(fā)票;
3.購買二手房,提供房產(chǎn)證、契稅完稅憑證;
4.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的,提供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協(xié)議或者購房證明、購房收據(jù);
5.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屬房管或物業(yè)部門的大修證明和產(chǎn)權證明、購買材料的明細發(fā)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fā)票;
6.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guī)劃、房管部門宅基地批復或建房批準證明文件、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費用發(fā)票。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應提供借貸合同、首付款發(fā)票。
職工支付房租提取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fā)票、承租人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
職工離休、退休提取的,應提供提交離退休證或離退休審批表的原件及復印件。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職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應提供戶口注銷證明。
職工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應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應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職工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提取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職工遇到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的,應提供單位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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