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卓公積金要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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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嘉賓:尹伯成(復旦大學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解放評論:最近,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再次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列為今年工作任務重點,此前,該項工作已連續(xù)兩年無法按計劃完成,F(xiàn)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否有必要進行改革?

尹伯成:現(xiàn)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解決職工買房難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也面臨著如何改進,以使這種作用發(fā)揮得更好的問題。最需要改進之處,在于更好地處理好效率與公平之間的矛盾。這里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首先在繳存方面,住房公積金沒有實現(xiàn)全覆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覆蓋率高,民營企業(yè)覆蓋率低,很多進城農民工更是沒有覆蓋到,甚至同一個單位里也不是人人都可以參加。福利保障的程度也不同,效益好的單位往往多繳存,效益差的單位少繳存,甚至干脆不繳存。還有一些單位把住房公積金當成附加的福利,偏離了解決住房困難這個宗旨。

其次在提取方面,按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初衷,是幫助職工解決自住住房的問題。當然對于自住住房有很多解讀,我認為應該重點幫助職工解決首套住房的購買。但現(xiàn)在的情況是,不管是不是購買首套住房,只要你繳存公積金在里面,并且符合政策規(guī)定,你就可以提取資金或者申請貸款。而且住房公積金沒有找到很好的機制,去解決保值增值問題。如果你一直沒有買房,退休之后才提取公積金,這個錢就貶值了,可能遠遠比不上繳存的多。

住房公積金還面臨一種兩難。如果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要求,應該是有繳存才可提取和貸款,多繳存就可以多提取和貸款。但如此一來,就容易造成“濟富不濟貧”,甚至可能造成“劫貧濟富”。因為低收入群體一方面繳存得少,可用貸款額度很小,另一方面由于他們收入低,可能一輩子都買不起房,從而被排斥在公積金制度之外,結果變成收入低的群體幫助收入高的群體享受住房公積金福利。但如果反過來,讓貧困群體比富裕群體更多更好地享受公積金福利的話,又可能違背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這個兩難如何解決,是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中的一大難題。

解放評論:對于這些不足之處,如何通過改革加以改進?

尹伯成:《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工作連續(xù)兩年無法按計劃完成,從一個側面說明了改革的復雜性和難度。但有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東風,改革前景應該比以前更樂觀。

我認為,改革的總體思路,還是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由易到難、由簡單到復雜逐步解決問題,推進改革。第一就是要擴大覆蓋面,讓更多人能夠參與進來,享受這項福利。有些用人單位

由著性子,高興繳就繳,不高興繳就不繳;

高興繳多少就繳多少,法律拿它們沒辦法。

這個問題要解決好。作為一項重要的福利

制度,公積金繳存要有一定的強制性。與此

同時,也要防止某些單位把公積金變成變相小金庫,通過公積金制度為自己謀利。第二,要下工夫解決好有錢人享受福利、窮人無法享受福利的問題。如何在公平和效率之間進行權衡取舍?關鍵在于,要更加強調住房公積金惠及中低收入家庭買房、租房這個宗旨,更加突出其福利性,而不能變成商品等價交換的關系。對于已經申請過公積金貸款的,如果再次申請,就不能隨便批準,否則恐怕不合理。另一方面,對于一輩子都買不起房的人,也應該保障他們的權利。比如說,公積金不僅能用于買房,也能用于解決其他一些與居住有關的困難,使買不起房的困難群眾也能享受福利。

實事求是地講,制度不可能十全十美,但要盡可能完善。住房公積金改革涉及面廣、情況復雜,但千頭萬緒之中,有一個重點,那就是要解決好公平和效率之間的矛盾,解決好窮人和富人之間的矛盾,不能讓這項惠民政策變成只會錦上添花,卻不能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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