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相關論文【優(yōu)秀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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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政法,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jiān)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jiān)督主體之間發(fā)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fā)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接下來小編搜集了行政法相關論文,僅供大家參考,希望幫助到大家。

篇一:淺論我國行政法的核心

一、我國行政法的起源

關于我國行政法的起源問題,學界曾經(jīng)有不同的看法。有法制史學者認為我國行政法在古代就存在,而且已經(jīng)有專門的法典,例如《唐六典》《清會典》等。而這些法典只是在特征上與近代行政法不同。有憲法學者認為我國古代是不存在行政法的,行政法是近代民主與法治的產(chǎn)物。兩種觀點可謂針鋒相對,何者為正確的關鍵點在于對行政法這一概念是如何定義的。

所謂行政法就是規(guī)定公共行政管理活動,調整行政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包括退則和原則)的總稱。不難發(fā)現(xiàn)周佑勇教授是從形式要件下的定義。換言之,一部法律只要在形式上符合“調整公共行政管理”和“法律規(guī)范”兩個特征即可稱之為行政法,并無實質要件要求。古代“行政法”可能符合形式要件,但是不可能符合“實質要件”。而行政法的實質要件乃須體現(xiàn)民主與法治的精神。新中國成立之后,黨的*認為國民政府的政權是“反動”的,法律作為政權統(tǒng)治工具,于是毫無保留地廢除了國民政府的“六法全書”。因此,新中國建立之后的行政法準確地來說應屬于“產(chǎn)生”而不是“發(fā)展”。

不過,“隨著高度集中的體制逐步形成,行政法產(chǎn)生的基礎逐步消失”。如果此時有形式意義上的行政法,也是屬于國家計劃管理和控制社會的手段。行政機關把權力深入到社會活動的各個方面,不管是個人還是社會組織,都被納入到行政隸屬的系統(tǒng)中。在這種體制之下導致的后果就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群不分、政經(jīng)不分、政社不分”,行政權不受任何約束。

改革開放之后,傳統(tǒng)的社會結構開始逐步“去行政化”。農(nóng)村的聯(lián)產(chǎn)承包責任制解放了農(nóng)民,私營企業(yè)和個體戶的出現(xiàn)打破了原有的人身隸屬關系,企業(yè)改制、事業(yè)改制等行政機關內部的變革轉變了政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角色等。國家不再是超越社會,不受社會約束的“巨靈怪獸”,而是我們這個世俗社會中維持公共秩序者;社會組織或社會成員也不再是行政組織中聽憑擺布的孩子,他已經(jīng)或將要走出家庭,自立門戶,成為社會生活中獨立的主體。換言之,國家與公民都是各自獨立的、平等的主體,國家也可以成為“被告”。隨著《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的相繼出臺,我國行政法的發(fā)展邁入了一個新的臺階。

二、學界關于行政法核心概述

將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作為行政法核心去研究,在當前的學術界是普遍認可的。由于行政權自身的特性,不可能孤立的存在于社會關系之中,它必須與其他相關的關系聯(lián)系在一起才有意義。不管怎樣,行政法學終究還是權利義務的學科。學者們對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從價值考量、目標選擇方面解讀不同,就會形成不同的關于行政法核心的觀點。

“管理論”和“控權論”是對行政法的核心問題的傳統(tǒng)解答。這個解答圍繞著行政權與公民權的關系展開!肮芾碚摗闭J為行政主體與公民是一種“支配與服從的關系”,把公民置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主張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強調維護行政特權。以這樣的原則來構建的行政法理論體系,我們稱之為“管理理論”。“控權論”的學者多強調控制行政權、保護公民權利,主張通過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審查來控制行政權,認為只有行政權受到嚴格控制,公民權利才有保障。其最大特點是突出監(jiān)督行政的關系,我們稱之為“控權理論”。

“平衡論”的代表性人物是北京大學法學院羅豪才教授。他在《行政法的核心與理論模式》中認為,“……主體地位平等是現(xiàn)代行政法治的重要標志,就我國當前轉型的社會形態(tài)而言,首先要逐步提升相對方的法律地位,使其成為獨立的主體……要構筑行政主體與相對方良性互動的平臺,必須保證行政法關系主體之間平等的法律地位!

“公共利益論”的代表性人物為東南大學法學院院長周佑勇教授和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葉必豐。周佑勇教授在他的《行政法理論基礎諸說的反思、整合與定位》中認為公共利益本位論的基本觀點是:從利益關系分析的角度出發(fā),認為行政法的基礎是一定層次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這種利益關系又是對立統(tǒng)一的,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利益關系,它決定著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性質和特點、內容和功能、產(chǎn)生和發(fā)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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