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解析】本條是關于勞動合同部分的規(guī)定。
無效的合同可分部分無效合同和全部無效的合同。部分無效合同是指有些合同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并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合同。有些勞動合同就內(nèi)容看,不是全部無效,而是部分無效,即勞動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在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中,無效條款如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兩層意思:
1、如果認定合同的某些條款無效,該部分內(nèi)容與合同的其他內(nèi)容相比較,應當是相對獨立的,該部分與合同的其他部分具有可分性,也就是本條所說的,合同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部分無效的條款與其他條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當事人約定某合同條款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條款,那么該合同的部分無效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的無效,而不能確認該部分無效時,另一部分合同內(nèi)容又保持其效力。
2、如果合同的目的是違法的,或者根據(jù)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剩余部分的合同內(nèi)容的效力對當事人已沒有任何意義或者不公平合理的,合同應全部確認為無效。
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通常表現(xiàn)為,如未經(jīng)批準不得辭職;加班不給加班費;工作受傷自己負責。等等。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其他任何部門或者個人都無權認定無效勞動合同。在司法實踐中,不能任意擴大無效或者部分勞動合同的范圍,特別要防止用人單位利用這一條款惡意解雇勞動者。如勞動者在應聘時隱瞞了一些事實,向用人單位提供了不實的個人資料等,認定時就有個度的問題,勞動者實際能力行就可以了,不能算作無效甚至部分無效都構不成。實踐中大部分情況是部分無效,如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的勞動合同中的大多數(shù)。
司法實踐中,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無效條件消失的,應當按照合同有效處理,盡量促使勞動合同繼續(xù)履行,維護勞動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