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本市居民在國外出生的子女申報入戶 |
法律依據 | |
數量及方式 |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核準。 |
條件 |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guī)定,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常住戶口居民,其在國外出生的子女 |
申請材料 | 1、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fā)的辦理戶口通知(原件1份); 2、子女的出生醫(yī)學證明(附中文翻譯)(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父母和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 4、父母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5、擬入戶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原件1份); |
申請表格 | |
申請受理機關 | 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決定機關 | 公安派出所或深圳市公安局。 |
程序 | 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級呈報分局、市局核準 |
時限 | 對于須呈報核準的事項,派出所受理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呈報分局,分局在10個工作日以內出具審核意見并報送市局,市局在40個工作日以內作出批復。受理和決定機關認為需調查或技術鑒定的,調查及鑒定期限不計入工作時限。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無。 |
法律效力 | 經批準后方可辦理戶口登記手續(xù)。 |
收 ⊙ | 無。 |
年審或年檢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