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例和司法實踐已經(jīng)充分地暴露了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困惑。有鑒于此,筆者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在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勞資雙方如事先已達成仲裁協(xié)議或事后能達成仲裁協(xié)議,則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一裁終結;否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階段,為達到盡快解決勞動爭議、及時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目的,可對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規(guī)定一個較一般民事法律糾紛訴訟時效為短的訴訟時效,但不宜低于《條例》所確定的六個月。
二是對關于“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作出符合真正立法者立法意圖的司法解釋,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起算點,應為當勞資雙方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和履行勞動合同等發(fā)生爭議,明確表示出不同的意見時。
三是將訴訟時效中關于時效中止、中斷、延長和最長時效制度等全部引入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制度內(nèi),使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形成一個邏輯嚴密、體系完善的仲裁時效制度。特別是應明確規(guī)定當勞動爭議當事人向?qū)Ψ街鲝垯嗬蛘呤钱斒氯送饴男辛x務的情況下,仲裁時效即告中斷,雙方協(xié)商不成或未按承諾履行義務時再重新計算仲裁時效。
四是明確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并非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只適用于仲裁階段,而人民法院在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適用民法上關于訴訟時效的有關規(guī)定,不受仲裁期限的制約。
五是加強對勞動爭議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一方的法制教育,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對初次就業(yè)的勞動者實施強制性的就業(yè)法律培訓,以提高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