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者遞交的申請書應寫明下列各項:
(1)本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地址、聯(lián)系電話(固定電話和手機號碼);
(2)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地、單位性質(zhì)、法定代表人姓名、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辦公電話或手機號碼)等;
(3)申請請求事項(一項或多項),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
(4)現(xiàn)有書面證據(jù)的名稱、視聽證據(jù)的簡要說明、證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復印件;
(5)申請人簽名,落款日期。
二、“仲裁請求事項”應當明確具體。涉及費用的,應寫明具體數(shù)額及計算標準。申請書中對事實的敘述必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針對爭議的要點敘述。
三、申請書用語要準確、字跡要清楚、頁面要整潔、不得拼接、粘貼、挖補、涂抹。
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空白申請書文本,只有頭尾兩頁(A4紙),如申請人要寫的“事實及理由”內(nèi)容較多,頭尾兩頁不足書寫的,可自行增加中間頁,但中間頁的紙張和尺寸應與頭尾頁一致,申請人也可以按照申請書要求,用A4紙自行打印申請書,但“簽名”欄須由申請人本人簽名或按捺指印。
五、申請書一式兩份應提交正本和副本(副本數(shù)按被申請人數(shù)提交)。申請書必須用藍黑鋼筆、毛筆、簽字筆書定,或者用打印機打印。
六、申請人本人無法書寫申請書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或打印,但申請人本人應在“簽名”欄簽名;無法簽名的,蘸紅色印油按捺指印。
七、勞動者提出仲裁申請時,申請人本人無特殊情況應到場,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其本人居民身份證的復印件。
八、勞動者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簽名的委托書,委托書應載明委托事項或權(quán)限。代理人是律師(法律工作者)的還應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的證明材料;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應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九、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申請人,可以向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