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3月18日起,石家莊市內四區(qū)、高新區(qū)范圍內實行住房限購措施。為落實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石家莊市房產交易中心公布《關于落實住房限購政策辦事程序》(以下簡稱《程序》)。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
長安區(qū)、新華區(qū)、裕華區(qū)、橋西區(qū)人民政府,高新區(qū)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按照”堅持住房的居住屬性”和”房地產市場分類調控”的總體要求,確保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居民購房政策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申請購買首套住房時,須提供近2年內連續(xù)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對在市區(qū)范圍內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購房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準,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購買住房。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比例,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至30%;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調整至60%;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暫停發(fā)放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
三、調整住房商業(yè)性貸款政策
對于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請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對已擁有1套住房且無購房貸款或貸款已結清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申請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對購買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辦理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
本意見自2017年3月18日起實施,適用范圍為長安區(qū)、新華區(qū)、裕華區(qū)、橋西區(qū)和高新區(qū)。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石家莊市房產交易中心關于落實住房限購政策辦事程序
2017年3月18日
為落實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石政發(fā)[2017]10號),現將住房限購政策辦事程序明確如下:
一、自2017年3月18日起,在我市市內四區(qū)、高新區(qū)范圍內實行住房限購措施。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提供本市2年內連續(xù)繳納12個月(含)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在市區(qū)范圍內已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
本市戶籍(含各縣、區(qū))居民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購買住房時應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材料。用自有資金購買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二、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非本市戶籍購房人在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時,應持身份證依托自助查詢機(中華北大街19號石房大廈、裕華東路150號國際麗都、平安北大街3號)打印家庭成員《非本市戶籍居民無住房證明》,沒有身份證的未成年子女到房產檔案查詢廳(平安北大街3號)查詢。房產開發(fā)企業(yè)對購房人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非本市戶籍居民無住房證明、本市2年內連續(xù)繳納12個月(含)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核實,符合購房條件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與購房人簽訂《石家莊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住房預(銷)售合同備案手續(xù)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將《石家莊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加蓋企業(yè)公章的《購房人符合購房條件報告書》報送石家莊市房產交易中心。
三、購買二手住房。非本市戶籍購房人在購買二手住房時,應持身份證依托自助查詢機(中華北大街19號石房大廈、裕華東路150號國際麗都、平安北大街3號)打印家庭成員《非本市戶籍居民無住房證明》,沒有身份證的未成年子女到房產查詢廳(平安大街3號)查詢。經房產經紀機構撮合的,由房產經紀機構對購房人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非本市戶籍居民無住房證明、本市2年內連續(xù)繳納12個月(含)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核實。符合購房條件的,房產經紀機構與購房人簽訂《石家莊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時,房產經紀機構應將《石家莊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及加蓋企業(yè)公章的《購房人符合購房條件報告書》報送石家莊市房產交易中心。未經經紀機構撮合的,購房人攜帶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非本市戶籍居民無住房證明、本市2年內連續(xù)繳納12個月(含)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材料到房產交易大廳窗口辦理交易手續(xù)。
四、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房地產經紀機構和購房人在簽訂住房買賣合同時,應當就提供信息的真實性以及法律責任在合同中作出約定。對于提供虛假信息、違反住房限購措施的,應當約定由購房人承擔因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
五、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房地產經紀機構與購房人串通違反住房限購措施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同時列入企業(yè)不良信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