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中央八項規(guī)定、中紀委十八屆三次全會精神,堅決糾正“四風”突出問題,轉變黨員干部黨風、政風和作風,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黨員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責任狀。
一、責任內容
(一)工作責任方面:
該同志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具體責任如下:
1、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中紀委十八屆三次全會精神和省教育系統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對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有部署、有措施。
2、帶頭學習廉政理論,掌握廉政政策與形勢,將黨性、黨風、黨紀教育作為廉政教育的重要內容來抓,增強責任范圍內干部職工的勤政廉政意識,筑牢拒腐防線。
3、堅決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六項禁令”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嚴格遵守學校關于改進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相關規(guī)定,正文風、改會風、轉作風、樹新風。要密切聯系群眾,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堅決糾正損害師生員工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4、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部門重要工作上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制度和要求辦事。
5、自覺遵守學校財經紀律,自覺遵守“三公經費”預算管理,杜絕違反行為,切實堵塞腐敗漏洞。
6、自覺參加民主生活會,對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進行認真自查,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的能力。
7、積極推動處務工作公開,擴大干部職工的知情參與權,主動接受各方監(jiān)督。
(二)廉潔自律方面:
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規(guī)定,嚴格“八條禁止”:
1、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2、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3、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guī)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4、禁止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
5、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6、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7、禁止違反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8、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
二、責任檢查考核
1、檢查考核年終進行,其結果作為對干部總體評價的重要依據;
2、將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在規(guī)定范圍內進行評議。
三、責任追究
(一)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2、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3、對本部門發(fā)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4、疏于監(jiān)督管理,致使下屬發(fā)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5、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guī),弄虛作假的;
6、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二)有上述所列情形,按學校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guī)定要求給與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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