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晚育產假規(guī)定2015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
根據(j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溫馨提示
根據(jù)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3、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4、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y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5、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6、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