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根據(jù)《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廣東婚假規(guī)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3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fā)。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zhèn)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shù)厝嗣裾o予表揚和獎勵。
第三十六條 職工接受節(jié)育手術的,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假期。同時施行兩種節(jié)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在規(guī)定假期內照發(fā)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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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規(guī)定如下: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zhí)行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98天產假
女員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產假,包括15天的預產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難產(剖宮產以及產程中使用吸宮器、產鉗等非正常順產的平產手術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