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晚育婦女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y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yè)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y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三)相關假期的待遇規(guī)定
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fā)
符合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y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準發(fā)放。
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fā)
原市勞動局《關于<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fā)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在增加工資時應作出勤對待。”
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后面有詳細說明)
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fā),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fā)。
根據(jù)原市勞動局《關于<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fā)給。這里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 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后,確有困難,要求繼續(xù)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jù)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