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新能源汽車政策及補貼標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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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省財政廳、省經(jīng)信委《關于做好2018-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8〕412號)有關要求及我市實際,現(xiàn)對2018-2019年我市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地方財政補貼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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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財政資金的補貼對象、標準

(一)補助對象

2018-2019年本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各種類型汽車技術要求符合當年度國家有關部門文件規(guī)定。

(二)補助標準

市級財政對不同類型和車型補助標準見附件1。各類車型2019年市級補貼標準按2018年標準退坡20%。國家有關部委對補貼政策有重大調整或省政府有明確要求需要重新制定地方財政補助政策的另行公布。

各縣(市)、區(qū)根據(jù)本通知要求,結合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實施細則,自行研究確定本地新能源汽車購置補助標準、補助方式及操作流程等,補助政策要體現(xiàn)鼓勵新能源汽車使用的導向,對閑置的車輛不予補助。車輛購置最高補助額度嚴格執(zhí)行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規(guī)定,地方財政給予的補助資金不得超過相應車型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2018年中央財政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chǎn)品技術要求見附件2)。

二、財政補助資金撥付方式

(一)購車補助資金

市財政承擔列入年度計劃的環(huán)衛(wèi)車和公交車的財政補助;社會其他組織和私人購置的車輛,購買者屬各區(qū)的,由市與所在區(qū)按照財政體制結算總量留成率分別負擔;購買者屬各縣(市)的,由所在縣(市)負責,并及時兌現(xiàn)補貼資金。

(二)補貼資金申報

1.社會其他組織購買和使用4S店(含符合規(guī)定的銷售機構)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均按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2.各縣(市)、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牽頭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申報單位的上報材料和產(chǎn)品一致性進行初審,確認準確后聯(lián)合向市新能源推廣部門提交申請報告(以文件形式)。

3.申請市級財政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3、4、5);

(2)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復印件;(3)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4)注冊地公安部門核發(fā)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5)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6)5年內不轉讓車輛的承諾;

(7)經(jīng)營車輛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的還需提供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市戶籍的需一并提供社保繳納證明,本地各縣(市)戶籍的向戶口所在縣(市)申請〕;

(9)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上述相關材料,經(jīng)市交通運輸局審核后報市財政局撥付市級補貼資金。

(三)資金撥付程序

市級財政部門撥付列入年度計劃的環(huán)衛(wèi)車和公交車的財政補助:屬各區(qū)的,市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購置單位;屬各縣(市)的,市財政部門撥付給所在地財政部門,由其統(tǒng)籌撥付。

對社會其他組織和私人購置的車輛的補貼:購買者屬各區(qū)的,由市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購置單位和4S店;購買者屬各縣(市)的,由所在縣(市)分別負責,并及時兌付補貼資金。

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

三、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注冊地限于本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yè)破產(chǎn)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注冊地范圍內轉讓、過戶);新能源客車及專用車使用范圍僅限于本市范圍內;非本市戶籍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注冊地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

(二)享受地方財政補助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所有者,必須向市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監(jiān)控平臺提供有關數(shù)據(jù),否則不予享受地方財政補助。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chǎn)企業(yè)應保障產(chǎn)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在推廣應用的縣(市)建有1個以上的服務站,并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yè)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guī)定。各縣、(市)、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單位要做好備案核查工作,對未列入市年度推廣應用計劃,不屬于公共服務領域的消費購買者,其配套補貼由所在地部門按照本地政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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