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安中考錄取及錄取照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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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安中考錄取及錄取照顧政策

根據《瑞安教育局:中考招生工作意見/招生工作規(guī)定》得知,浙江瑞安中考錄取及錄取照顧政策具體規(guī)定如下:

高中招生錄取規(guī)定、批次與辦法

(一)招生錄取原則

1.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要堅持全面衡量、綜合評價、尊重選擇、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

2. 高中段招生錄取實行“多種選擇、一次錄取”的原則。即每位考生在報考時可有多種志愿選擇,但錄取機會只有一次,考生無論被公辦還是民辦、被普高還是職高,一經錄取,其他學校就不得再錄取。

(二)提前批

1.特招生

為了加強對特長生招生工作的領導,各校必須成立特長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特招工作相關人員為成員。各校有關特長生招生工作方案及預錄取名單等,應提前在校園網上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1)面向瑞安市域內特長生招生。普通高中可根據自己辦學特色,自主招收在體育、藝術、科技等方面有特長的應屆初中畢業(yè)生。各高中于3月10日前向瑞安市教育局提出申請并上報招生辦法(含項目、人數、特長成績確定辦法、報名時間及要求和錄取辦法等),經瑞安市教育局同意報溫州市教育局中招辦備案后,于3月底在瑞安教育信息網上統(tǒng)一向社會公布特長生招生辦法。各校特長生招生的錄取名單在瑞安教育網上統(tǒng)一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①特長生的招收人數不超過學校當年招生計劃數的5%。

②“特招生”招生對象:應屆初中畢業(yè)生,在初中階段參加瑞安市級(及以上)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體育類、藝術類(音樂、美術、書法)和科技類現(xiàn)場比賽并獲獎者,初中階段中學生藝術特長水平測試A、B級合格者。各高中的特招生均面向全市招生。

③報名:凡符合“特招生”報名條件的考生,按照報考學校的報名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直接向有關高中報考。

④特長成績確定辦法:特長生的特長成績,應以考生參加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競賽成績?yōu)闇,但經瑞安市教育局同意,也可組織相應的專業(yè)測試(或面試),考生的特長成績以專業(yè)測試(或面試)成績?yōu)闇省?/p>

⑤合格線:特長成績以各校公布的最低錄取要求為準,學業(yè)考試成績(含加分)不低于瑞安市普通高中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⑥錄取辦法:各校按有關特長生招生規(guī)定,在考生全部具備招生學校前置條件的基礎上,確定預錄取名單,并于5月20日前報瑞安市教育局中招辦審核。若考生同時獲得多個學校的預錄取資格,該考生及家長(監(jiān)護人)須于6月18日前到瑞安市教43b1育局中招辦書面確認錄取學校順序。待學業(yè)考試成績公布后,瑞安市教育局根據各招生學校公布的錄取辦法,在各校預錄取名單中擇優(yōu)錄取。

對體育運動成績特別優(yōu)秀的考生,根據實際情況,經招生學校申請、瑞安教育局同意后,其學業(yè)考試成績可酌情降分照顧。

(2)面向溫州市(不含瑞安)特長生招生。具備招收特長生條件的學校,須在2月26日前向瑞安市教育局提交招生方案,經同意,于2月底上報溫州市教育局,經溫州市教育局核準后,由溫州市教育局在3月底前統(tǒng)一公布招生方案,具體工作按溫教基〔2015〕146號等文件執(zhí)行。

2.瑞安中學自主招生和“中美班”招生

(1)自主招生:招生名額80名,具體工作按溫州市教育局批復的《瑞安中學提前自主招生工作實施方案》執(zhí)行。已報考溫州中學提前自主招生的學生,不得兼報瑞安中學的提前自主招生。

(2)“中美班”招生:招生名額80名(招生計劃數單列)。具體工作按《浙江省瑞安中學與美國瓦薩奇高中合作舉辦高中課程項目班招生簡章》執(zhí)行。

(3)已被瑞安中學自主招生錄取的學生,不再參加學業(yè)考試,由學校在溫州市中招管理系統(tǒng)平臺上鎖定。

(三)第一批:普通高中(含省、溫州市重點普通高中和一般普通高中)、師范類學前教育大專班。

1.錄取前置條件

(1)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和考生類別要求

①瑞安中學:綜合素質測評等第為2A2P(含)以上,綜合表現(xiàn)評定為合格(含)以上,應屆初中畢業(yè)生。

②省二、三級重點普通高中(瑞安四中、瑞安二中、塘下中學、瑞安五中、瑞安十中):綜合素質測評等第為4P(含)以上,綜合表現(xiàn)評定為合格(含)以上,應屆初中畢業(yè)生。

③師范類學前教育大專班、一般普通高中(含溫州市重點普通高中和一般普通高中):綜合素質測評等第為4P(含)以上,綜合表現(xiàn)評定為合格(含)以上,應、歷屆初中畢業(yè)生。

(2)溫州市市外戶籍考生必須具備普通高中錄取資格。

2.瑞安中學的招生辦法

(1)定向生招生

①定向生名額及分配辦法:定向生的招生名額為瑞安中學招生計劃的50%分配到初中學校。各初中定向生名額根據《瑞安市教育局關于省重點普通高中招收定向生工作的實施意見》(瑞教〔2015〕318號)規(guī)定執(zhí)行。

分配到各學校的定向生名額,根據各校具備定向生資格的學生數和辦學水平情況按以下方法進行計算確定:N=A&spanide;ΣA×M;N為分配給各學校的定向生名額,A為各學校的綜合人數,ΣA為全市各學校的綜合人數之和,M為當年定向生招生計劃數。N取整數四舍五入,不到1的以1計入。

各學校綜合人數計算方法為:A=S×K(S為各學校具備定向生資格的學生數;K為各學校辦學水平系數,獲得“瑞安市中小學辦學水平等級評估”A級的學校K=0.9,AA級的學校K=1.0,AAA級的學校K=1.2,AAAA級的學校K=1.3,AAAAA級的學校K=1.4)。

②定向生的錄取辦法:具有瑞安中學定向生資格的考生,在全部具備錄取前置條件的前提下,第一志愿必須填報瑞安中學公費生志愿,且學業(yè)考試成績(含加分)最低達到瑞安中學公費線下20分(含20分)。定向生的錄取以學校為單位,按分配名額和規(guī)定條件擇優(yōu)錄取;若達不到錄取規(guī)定條件,其分配名額在教育學區(qū)范圍內根據規(guī)定條件擇優(yōu)錄取;若仍達不到錄取規(guī)定條件,其分配名額由瑞安市教育局收回,轉為向全市統(tǒng)一招收的公費生名額。

(2)公費生和擇校生的招生對象:面向符合瑞安中學前置條件的考生招生。

3.各公辦普通高中(不含瑞安中學)招生范圍及辦法

(1)省二、三級重點普通高中(瑞安四中、瑞安二中、塘下中學、瑞安五中、瑞安十中)的招生范圍:公費生和擇校生面向符合上述學校前置條件的考生招生;定向生面向具有相應學校定向生資格的考生招生。

(2)瑞安六中定向生面向具有馬嶼鎮(zhèn)戶籍的考生招生,瑞安七中定向生面向具有高樓鎮(zhèn)戶籍的考生招生,瑞安八中定向生面向具有湖嶺鎮(zhèn)戶籍的考生招生,瑞安九中定向生面向具有陶山鎮(zhèn)戶籍的考生招生;此外以上學校均另向全市(除本施教區(qū)外)各招收80名公費生。以上4所學校的擇校生面向符合其錄取前置條件的考生招生,若上述學校擇校生在按考生志愿錄取時,達不到錄取規(guī)定條件而無法完成招生計劃的,其不足名額由各校面向全市按規(guī)定條件自行招錄。

4.公辦普通高中的錄取辦法:采取平行志愿一次性錄取方法。在考生全部具備錄取前置條件的前提下,根據各學校的招生計劃數和相關規(guī)定,按考生的學業(yè)考試成績(含加分)排序,逐分對考生的平行志愿從第1志愿到第15志愿逐個檢索錄取。其錄取工作由瑞安市教育局統(tǒng)一組織。

已被瑞安市教育局統(tǒng)一組織錄取的學生,統(tǒng)一在溫州市中招管理系統(tǒng)平臺上鎖定。

5.師范類學前教育大專班的錄取辦法:先進行專業(yè)術科考試,待學業(yè)考試成績公布后,根據考生術科考試成績結合學業(yè)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yōu)錄取。學前教育大專班在瑞安中學錄取之后其他普通高中之前進行。具體錄取辦法按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6.民辦普高招生

(1)為了大力支持民辦普高招生工作,確保民辦普高穩(wěn)步發(fā)展,根據《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民辦中小學招生工作的通知》(浙教基〔2012〕88號)精神,民辦普通高中的錄取工作可在中考成績公布后進行。報考民辦普通高中的學生無須填報志愿,直接到各民辦普高報名,由各民辦普高按核定的招生計劃數,直接在溫州市中招管理系統(tǒng)平臺上根據考生學業(yè)考試成績(含加分)、錄取前置條件,自主擇優(yōu)錄取。民辦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

(2)民辦普高跨縣(市、區(qū))域零星招生,由招生學校在溫州市中招管理系統(tǒng)平臺上擇優(yōu)錄取;若跨縣域規(guī)模招生(對一個縣市區(qū)招生人數達20人及以上的),由招生學校根據下達的跨縣域規(guī)模招生計劃和考生報名情況,在溫州市中招管理系統(tǒng)平臺上擇優(yōu)錄取。

(四)第二批:職業(yè)高中類

在溫州市市域內報名并參加學業(yè)考試的(含溫州市市外戶籍初中畢業(yè)生),均可參加職業(yè)高中類錄取。

1.溫州市外五年制高職和各類中等職業(yè)學校公費生的錄取工作,由瑞安市教育局中招辦根據考生志愿、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學業(yè)考試成績(含加分)統(tǒng)一進行擇優(yōu)組檔,上報溫州市教育局職教處匯總后,由溫州市教育局職教處在溫州市中招管理系統(tǒng)平臺上擇優(yōu)錄取。

2.瑞安市各中等職業(yè)學校的錄取工作,由各校根據考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學業(yè)考試成績(含加分),在溫州市中招管理系統(tǒng)平臺上自主組織擇優(yōu)錄取。

3.該批學校均面向全市招生。

(六)有關規(guī)定

1.嚴肅招生紀律。各高中在錄取時必須遵守高中招生有關規(guī)定,秉公辦事,堅持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不得擅自提前錄取,不準招收已被各類高中錄取的考生,校際間不得招收委培生。各普通高中必須嚴格按招生計劃和文件規(guī)定要求錄取新生,堅決禁止擅自更改招生計劃、降低錄取標準。公辦普高原則上在瑞安市內招生。職業(yè)高中招生計劃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2.在錄取過程中,如出現(xiàn)“同分”考生人數多于錄取名額尾數的情況時,則按“同分”考生的語文、數學、英語三科總成績擇優(yōu)錄取,再以語文、數學兩科總成績擇優(yōu)錄取;如還相等,則以語文成績擇優(yōu)錄取。

3.對已被統(tǒng)一錄取為各普通高中新生的考生,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各高中報到注冊,逾期不予保留錄取資格。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的,由其監(jiān)護人書寫書面申請,經錄取學校審核確認后,可酌情延期報到。

4.對普通高中、五年制高職、3+2高職實行學業(yè)考試成績最低控制分數線,本市的最低控制分數線,將另行發(fā)文確定。有關學校不得招收相應類別最低控制線以下的考生,低于最低控制線下的考生不得建立電子學籍。

5.所有應屆初中畢業(yè)生都必須參加學業(yè)考試(經批準的提前自主招生已錄取的考生除外),憑學業(yè)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參加高中段招生錄取和建立學籍,未參加學業(yè)考試者將取消被高中錄取和建立電子學籍資格。

6.對已被各普高錄取為定向生的學生,如在錄取后經查實其不具備定向生資格的,取消該學生的錄取資格,已取得高中學籍和考籍的,取消其高中學籍和考籍,并按查實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其取消的定向生名額不予補錄。

7.市外學校來瑞安招生的規(guī)定。根據省教育廳的規(guī)定,瑞安市外公辦普通高中不得在我市招生,瑞安市外民辦高中在我市零星、規(guī)模招生,須按省教育廳和溫州市教育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瑞安市外民辦普通高中不得招收低于我市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下的考生,否則不予辦理電子學籍遷移手續(xù);擅自去瑞安市外公辦普通高中就讀者,一律不予以辦理電子學籍遷移手續(xù);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家長及招生學校負責。

溫州市域外民辦學校來瑞安招生必須經溫州市教育局同意,辦理招生及廣告審批手續(xù),并在瑞安市教育局中招辦備案后,方可發(fā)布招生廣告進行招生。

照顧錄取政策

(一)政策加分照顧規(guī)定

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況的考生在報考高中段學校時享受政策加分照顧待遇。

1.下列五種情況之一的考生加30分照顧:

(1)烈士子女;

(2)在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部隊軍人的子女;

(3)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

(4)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區(qū)和崗位工作累計滿5年的軍人子女。

2.下列六種情況之一的考生加20分照顧:

(1)作戰(zhàn)部隊(“作戰(zhàn)部隊”系指擔任戰(zhàn)備值班任務的師以下戰(zhàn)斗部隊)軍人子女;

(2)在駐國家確定的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qū)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區(qū)和崗位工作累計滿5年的軍人子女;

(4)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5)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及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6)受正大軍區(qū)級及以上表彰獎勵的軍人子女。

3.除上述1、2款以外的其他軍人子女加5分照顧。

4.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考生加4分照顧:

(1)歸僑、華僑子女;

(2)少數民族考生;

(3)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子女;

5.根據《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獨生子女戶兩女戶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瑞委發(fā)〔2001〕62號)規(guī)定,具有瑞安市戶籍的獨生子女和農村兩女戶考生,在各高中錄取(省一級重點普通高中除外)時,分別加5分、2分予以照顧錄取。

根據《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瑞安市軍人撫恤優(yōu)待實施辦法的通知》(瑞政發(fā)〔2015〕101號)精神:考生為五級、六級殘疾軍人子女的可在各類高中段學校錄取分數線加10分予以照顧錄取。

若考生具有多項照顧條件,則取最高一項照顧加分,不重復照顧加分。

6.照顧加分考生提供申報材料要求:照顧加分考生須填寫(附件1、2、3)相關申報表,并在3月31日前(逾期作自動放棄論處)向報名點提交以下材料: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殘疾軍人子女要有瑞安市民政局的證明和證件原件、復印件,以及有關能證明其關系的材料原件與復印件;各類軍人子女照顧對象,要有其父母現(xiàn)役軍官證和所在部隊政治部出具的證明,并經溫州軍分區(qū)政治部確認的證明,以及有關能證明其關系的材料原件與復印件;歸僑、華僑子女憑父母在居留國取得居留權的護照復印件和市僑辦證明,以及有關能證明其關系的材料原件與復印件;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子女要有瑞安市臺辦或瑞安市市僑辦證明及有關能證明其關系的材料原件與復印件;少數民族考生要有考生父母戶口簿及復印件和戶籍所在地民族宗教事務局(委)的證明,以及有關能證明其關系的材料原件與復印件;瑞安戶籍獨生子女和農村兩女戶的考生須交由戶籍所在鎮(zhèn)、街道或辦事處計生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

(二)特長生加分規(guī)定

1.考生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體育、藝術和科技類競賽,獲省級一等獎及以上者,可加6分。

2.考生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體育、藝術和科技類競賽,個人獲省級二等獎或市級一等獎者;中學生藝術特長水平測試A級獲得者,可加4分。

3.考生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體育、藝術和科技類競賽,個人獲省級三等獎、市級二等獎或縣級一等獎者;參加中學生藝術特長水平測試B級獲得者,可加2分。

特長生加分項目及申報辦法另行發(fā)文公布。

若考生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則取最高一項享受,不累計加分。

(三)若考生同時符合政策加分照顧和特長生加分條件,則兩項加分累計。

(四)申報工作要求

各初中學校在收到學生申報材料后要組織人員認真審核,并在校內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在規(guī)定時間內將學生的加分信息準確錄入中招系統(tǒng)。加分學生紙質申報表、匯總表(中招系統(tǒng)打印經審核人簽字并蓋校印)在規(guī)定時間內報中招辦復審。中招辦將對復審后符合加分要求的考生名單匯總后統(tǒng)一予以公示。

為防止差錯和遺漏,各校在匯總名單后,逐一讓學生、家長及班主任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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