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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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筆錄

×勞人仲字[20 ]第 號

20 年 月 日 時 分

一、宣布調解

本委受理 與 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現(xiàn)進行調解。本次調解由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員 主持。

下面核對雙方當事人的身份。

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權限: 被申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委托代理人:

委托權限:

二、爭議事項及各方調解方案

(一)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二)申請人調解方案:

(三)被申請人調解方案:

三、調解員主持調解

仲:當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達成如下調解協(xié)議:

申:同意按上述協(xié)議執(zhí)行。

被:同意按上述協(xié)議執(zhí)行。

仲:本庭將根據(jù)調解意見制作仲裁調解書(達成調解協(xié)議)/經(jīng)庭前調解,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仲裁庭將繼續(xù)對案件進行審理(調解不成)。當事人請校閱本調解筆錄,確認無誤后在其中簽名,有遺漏或差錯,可提出補正。

當事人簽名: 年 月 日

書記員簽名: 年 月 日

《調解筆錄》說明

一、文書依據(jù)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jù)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可以申請撤回仲裁申請,也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據(jù)和解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

第四十三條 仲裁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xié)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fā)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為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進行調解的筆錄。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并在調解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的,可以使用本筆錄記錄調解的過程及調查核實的事實等。

2.筆錄的記錄要求同《庭審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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