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 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jīng)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解析】本條是關于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制度的規(guī)定。
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的收費標準,主要是依據(jù)《勞動部轉發(fā)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fā)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yè)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的通知》(勞辦字「1992]22號)及兩個附件,即附件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fā)布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266號文件)、附二是1992年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制定的《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根據(jù)這一辦法,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兩部分。勞動爭議案件每件受理費標準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50元。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收取。主要內容包括:鑒定費、勘驗費、旅差費,證人誤工補助等!掇k法》對受理費有明確的規(guī)定,各地一般都會遵照執(zhí)行;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費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各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取處理費的標準高低不一,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是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固定標準收取數(shù)百元的費用,有爭議全額的實行累加收費。以廣東、浙江為例,《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費收費標準為: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如果勞動者確有經(jīng)濟困難的,可以減免。浙江省沒有對勞動仲裁作出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一般收取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案件受理費的標準為:沒有爭議金額的,按申請人數(shù)收取,具體為:3人以下的,收20元;4人至9人的,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收50元。有爭議金額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按爭議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案件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收取。
按照目前的做法,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要交納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一件勞動爭議案件最少要交納520元的費用,數(shù)百元的費用對處于勞動爭議中的弱勢群體—普通勞動者來說,是個不小的負擔。而相對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用,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的門檻顯然偏高。根據(jù)《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guī)定,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用不超過50元。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兩部門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屬于國家審判機關,一切經(jīng)費由財政撥款,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個由勞動關系三方代表組成的機構,在仲裁活動中,所有活動經(jīng)費開支政府財政沒有任何補貼,全靠收取仲裁費解決,因此用收取仲裁費緩解辦案、取證、調查經(jīng)費的不足,就成了必然選擇。
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部分專家、學者、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勞動仲裁收費已經(jīng)成為勞動者依法維權的一個障礙,勞動爭議案件的一方是屬于弱勢群體的勞動者,仲裁收費,不僅不利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使很多勞動者因為交不起勞動仲裁費而放棄維權。同時也會嚴重影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形象與社會公信力,對于緩解勞資矛盾、促進干群關系都是極為不利的。
2007年8月常務委員會初次審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時,對勞動爭議仲裁收費標準沒有作具體的規(guī)定,只是規(guī)定:“仲裁員參加仲裁活動,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給予交通、就餐等費用補助。”在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提出,勞動爭議仲裁是以政府為主導化解爭議、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為了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建議明確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免費,但實行仲裁免費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辦案和日常經(jīng)費應當由財政保障。9月28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根據(jù)常委委員的意見,法律委經(jīng)研究,對草案作出修改,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jīng)費由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