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解析】本條是關于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期限和先行裁決的規(guī)定。
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期限,對于保護勞動者和用人一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有重要意義二這是因為,勞動爭議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時處理,容易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防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立案、拖延立案,本法規(guī)定了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期間為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而《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同時,在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從以上的仲裁期限看,一般情況下,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書之日起七十四天才可以結案,最長的審理期限為一百零四天。與《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相比,本法大大縮短了審理期限,更有利于及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及時、快捷地解決勞動爭議,防止推諉和久拖不決。
本法規(guī)定,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中的期限,可以根據(jù)是否需要延期區(qū)分為兩種情況:對于案情不復雜、不需要延期的,這里的期限就是四十五日;對于案情復雜需要延期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的,期限就是六十日。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利于防止案件在仲裁階段久拖不決,也有利于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設計的本意和初衷是為了方便快捷地解決勞動爭議,但是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有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遲遲不組成仲裁庭、或者雖組成仲裁庭卻遲遲不開庭,勞動者的程序性權利受到了損害。而且,因為沒有仲裁裁決,勞動者到法院起訴時被告知不予受理,這就形成了一個制度上的死結,十分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少勞動者疲于奔命,卻難討一個“說法”,有的勞動者不得不忍氣吞聲,放棄了本屬于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法規(guī)定的“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四十五日或六十日還沒有作出仲裁裁決,勞動者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大大方便了勞動者,同時也有利于督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盡快依法履行自己的仲裁職能。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對權利的期待非常迫切,有的還可能因爭議的發(fā)生而影響了基本生活,急需仲裁程序能夠盡快結束以使其權利能夠得到實現(xiàn)?s短仲裁時限,有利于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仲裁庭在法定期間內行使仲裁權是仲裁庭的職責,也是進行仲裁程序、迅速解決當事人之間糾紛的關鍵。如果仲裁庭組成后,遲遲不履行其職責,或者不嚴格遵守期限,有意或無意地拖延仲裁程序,不僅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也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可以有一個或者幾個仲裁請求。在一般情況下,在一個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中,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前提下,應當以法律為準繩,對當事人提出的全部仲裁請求作出仲裁裁決。但是,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存在這樣的情況,案件的審理已經進行了一段時間,由于種種原因的限制,仲裁庭對于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人各項仲裁請求相關的事實,尚難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對所有的仲裁請求作出裁決。為了防止仲裁過分遲延,及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一部分請求的相關事實已經查明,而且就這部分仲裁請求又需要盡快裁決,仲裁庭可以先就這部分作出裁決,其他仲裁請求待相關事實進一步查明后,通過后續(xù)裁決解決。就當事人的部分仲裁請求先行裁決后,整個案件并沒有結束,只是仲裁庭的仲裁活動將集中在其他未決事項上。
先行裁決是通過行使部分裁決權作出的裁決,從性質上來說與最終裁決的效力是一樣的,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已經作出的部分裁決即約束其在以后的裁決中不得對該已作出的裁決部分的結果進行變更。先行裁決是在仲裁權行使過程中先行作出的,因此,在對爭議事項作最后裁決時,也不得對在部分裁決中的事項再進行裁決。另外,先行裁決與最后裁決的內容不能相互矛盾,而應保持一致。先行裁決不同于中間裁決。中間裁決通常是指有關程序問題和證據(jù)問題的裁決,這些問題通常是通過程序命令或指令的形式加以處理,以確立當事人所遵循的程序,嚴格說來,這些程序命令或指令還不屬裁決范疇,它不能等同于最后裁決,也不可能由法院宣布其是可執(zhí)行的。但不管是中間裁決還是部分裁決,其效力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