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拆遷補償標準規(guī)定,江門市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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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關,中直、省直駐江門有關單位:

《江門市電力建設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業(yè)經(jīng)市政府第十四屆42次常務會議審議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經(jīng)濟和信息化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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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人民政府

12月31日

江門市電力建設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市電力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確保電力建設過程中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得到保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 例》、《廣東省電力建設若干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qū)域內電力建設工程涉及的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電力工程建設沿線的市(區(qū))、鎮(zhèn)(街道)政府應積極支持電力工程建設,負責協(xié)助所轄區(qū)域內的電力建設單位實施征地工作,落實拆遷及青苗補償工作。

第三章 補償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 電力建設發(fā)展規(guī)劃確定的發(fā)電站(場)、變電站(所)用地涉及地上農作物、建筑(構筑)物,架空線路建設及安全運行需要在架空線路保護區(qū)內砍伐原有植物、清拆為農、林、牧、漁服務的建筑(構筑)物或其他有辦理合法手續(xù)的建筑(構筑)物,給予補償;不是為農、林、牧、漁服務或其他未取得合法手續(xù)的建筑(構筑)物,原則上不予補償,并要求無條 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況或歷史遺留問題而未取得合法手續(xù)的,可適當給予補償,具體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權人協(xié)商確定,鎮(zhèn)(街道)政府組織協(xié)調。

第五條 各市、區(qū)人民政府在電力建設單位確定發(fā)電站(場)、變電站(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并取得預征地、規(guī)劃等合法手續(xù)之后即發(fā)布電網(wǎng)建設通告。自發(fā)出通告之日起,在發(fā)電站(場)、變電站(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用地范圍內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為防止搶種、搶建爭議事件,必要時由司法部門協(xié)助電力建設部門做好地上附著物的公證工作,所需公證費由電力建設部門負責。

第六條 發(fā)電站(場)、變電站(所)征地范圍按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征地圖確定;架空電力線路的桿、塔基和拉線坑占用土地的面積,按照以下規(guī)定計算:

(一)塔以其基礎外露部分外側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邊形計算;

(二)拉線桿、塔的主坑和拉線坑,按每坑2-3平方米計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

(三)用以保護桿、塔基礎的圍堰按實際占用水面面積計算,其擋土墻以實際占用面積計算。

第七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不實行征地,不影響工程施工和今后線路安全運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著物以及牛舍、豬舍等臨時構筑物不予補償,確因施工原因損壞的按以下原則給予補償:

(一)在施工過程中,線行下?lián)p壞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著物根據(jù)損失多少補償多少的原則按標準給予補償,確需成片砍伐或實際造成成片損壞的,按作物規(guī)范的種植標準計算補償費;

(二)因桿、塔基礎,桿、塔組立等施工時余泥、材料堆放而臨時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實行征收,須辦理手續(xù)的,電力建設部門按有關程序辦理,用地者應當保證上述臨時用地的生產條 件不被破壞;在使用過程中,因挖土、壓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壞的,應負責恢復土地原狀或達到約定條 件。如確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著物損失,根據(jù)損失多少補償多少的原則按標準給予補償。確需成片砍伐或實際造成成片損壞的,按果木規(guī)范的種植標準計算補償費;

(三)在施工過程中,如對牛舍、豬舍、雞舍、鴨舍、工棚等臨時構筑物造成損毀的,根據(jù)實際損毀程度按標準給予補償;如果發(fā)生牛舍、豬舍、雞舍、鴨舍、魚塘內的牛、豬、雞、鴨、魚等死亡的,經(jīng)畜牧或水產部門組織鑒定并確認是由工程施工造成的,給予補償;經(jīng)畜牧或水產部門組織鑒定并確認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補償;

(四)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原耕地耕作層無法恢復或耕地質量明顯下降的,則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負責復墾或繳納土地復墾費。

第八條 已建成運行的電力線路及利用舊線行改造的電力線路工程,按下列方法計算補償:

(一)在已經(jīng)建成運行的電力線行保護區(qū)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電力線行安全運行限制高度的樹種,要求無條 件清拆或砍剪,以確保電力線路安全運行,且不予補償,須辦理手續(xù)的,電力建設部門按有關程序辦理;

(二)利用舊線行改造的工程,新建桿、塔利用原桿、塔地址范圍建設的,占地不另行補償;超出原桿、塔地址范圍建設的桿、塔基礎用地,及青苗、果木等地上附著物因施工原因造成損失,按本辦法給予補償;

(三)利用舊線行改造的工程,新建線行超出舊線路線行寬度范圍,超出部分需要拆遷的,按本辦法給予補償。

第九條 電力建設與城市道路、公路,供水、燃氣、通信、電視等公共性質的管線(道)發(fā)生互相妨礙的,按照規(guī)劃建設在先的原則協(xié)商解決,須辦理手續(xù)的,電力建設部門按有關程序辦理。造成損失的,由工程提出方按已發(fā)生的直接損失補償,或者由雙方協(xié)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涉及拆遷、復建的費用,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對不需拆遷、復建的,應當采取防護措施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十條 新建電力線路用地為建設用地的,包括已取得土地證的國有劃撥、出讓和集體建設用地,應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準予通過的可以不作補償。由于線路通過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補償?shù),應對線路保護區(qū)控制范圍的用地給予補償,具體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權人協(xié)商確定。規(guī)劃退縮范圍以內的用地原則上不作補償。

第十一條 臨時使用荒山、荒地、荒灘和未利用地原則上不予補償;永久占用(如桿塔基礎)荒山、荒地、荒灘和未利用地按照未利用地的標準,與所有人協(xié)商補償費用。

第十二條 新建電力設施用地為林地,在電力設施用地范圍內能繼續(xù)種植林(竹)木等的,只對損壞林木、竹木等按本辦法標準作青苗補償;如果因電力線路的通過而規(guī)定不能造林種樹(竹)的,應對線路控制范圍內的全部林地上的林(竹)木等按本辦法標準作青苗補償。

第十三條 征地、永久占地最低補償標準按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fā)〔2011〕21號)核定的《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附件1)執(zhí)行,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權人協(xié)商確定。地區(qū)類別標準根據(jù)《廣東省征地保護補償標準地區(qū)分類表(江門地區(qū))》(附件2)的劃分,各地區(qū)類別的保護補償標準如下:

(一)耕地補償費:四類地區(qū)4.68萬元/畝;五類地區(qū)3.9萬元/畝;六類地區(qū)3.51萬元/畝;七類地區(qū)3.16萬元/畝;

(二)園地補償費:四類地區(qū)3.6萬元/畝;五類地區(qū)3萬元/畝;六類地區(qū)2.7萬元/畝;七類地區(qū)2.43萬元/畝;

(三)養(yǎng)殖水面補償費:四類地區(qū)4.86萬元/畝;五類地區(qū)4.05萬元/畝;六類地區(qū)3.65萬元/畝;七類地區(qū)3.29萬元/畝;

(四)林地補償費:四類地區(qū)1.67萬元/畝;五類地區(qū)1.37萬元/畝;六類地區(qū)1.24萬元/畝;七類地區(qū)1.08萬元/畝;

(五)未利用地:四類地區(qū)1.44萬元/畝;五類地區(qū)1.2萬元/畝;六類地區(qū)1.08萬元/畝;七類地區(qū)0.9733萬元/畝;

(六)架空線路的桿、塔基礎用地占用農村集體土地,不實施征地、不辦理土地證。除需支付用地補償外,還需參照《印發(fā)江門市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江府辦〔2011〕5號)規(guī)定,支付留用地折算為貨幣的補償費用給土地所屬農村集體。

第十四條 水稻青苗補償費標準:1200-1400元/畝。

第十五條 魚塘補償費標準如下:

(一)四大家魚及其親魚、飼料魚:2500元/畝;

(二)優(yōu)質魚類、親魚、蝦類:5000元/畝;

(三)四大家魚與優(yōu)質魚類混養(yǎng):4000元/畝。

第十六條  一般耕地及農作物地補償費標準如下:

(一)蔬菜類、瓜類和經(jīng)濟作物,已覆蓋種植的:1800-2200元/畝;已開墾但未投種的:800元/畝;

(二)人工種植的飼料草地:600元/畝。

第十七條 果樹及經(jīng)濟作物補償標準如下:

(一)龍眼樹補償費

1. 樹冠2米以下:不多于300元/株;

2. 樹冠2-4米:300-500元/株;

3. 樹冠4米以上:500-800元/株。

(二)荔枝樹補償費

1. 樹冠2米以下:不多于350元/株;

2. 樹冠2-4米:400-700元/株;

3. 樹冠4米以上:700-800元/株。

(三)番石榴補償費

1. 有收益(樹冠1-3米):80-150元/株;

2. 有收益(樹冠3米以上):150-300元/株;

3. 未有收益:20-50元/株。

(四)木瓜補償費

1. 有收益:20-50元/株;

2. 未有收益:5-20元/株。

(五)香大蕉補償費

1. 有收益(已掛果):50-60元/棵;

2. 未有收益的大棵:40-50元/棵;

3. 未有收益的小棵:6元/棵。

(六)其他各類木本果樹補償費按品種進行實地評估。

(七)葵樹補償費

1. 樹高1.5米以上:50元/株;

2. 樹高1.5米以下:10-25元/株。

(八)竹子補償費

1. 每叢10支以下:3-15元/叢;

2. 每叢10支以上:15-40元/叢。

(九)落羽杉、水松、苦練樹等人工種植的樹木補償費

1. 胸徑10厘米以上: 60-100元/株;

2. 胸徑10厘米以下:不多于 60元/株。

第十八條 林木補償標準如下:

(一)商品林補償費

1. 近熟林、成熟林或過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補償;

2. 中齡林:按林地的林木實際價值2至3倍補償;

3. 幼齡林:按實際造林投資3至4倍補償;

4. 未成林:按實際造林投資補償;

5. 薪炭林、疏林、灌木林、竹林: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人協(xié)商確定具體補償金額;

6. 經(jīng)濟林、花卉: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3倍補償;

7. 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成熟林、過熟林的劃分標準按《江門市主要商品林樹種齡組劃分標準》(附件3)執(zhí)行;

8. 以生產小苗木(如營養(yǎng)袋苗)為主的短周期苗圃(如:用材林苗圃、園林苗圃、果樹苗圃等):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3倍補償;3年及3年以內新建的苗圃:按當年投資額的3倍補償;

9. 以生產大的觀賞苗木為主的周期較長的綠化苗苗圃:苗木移植較易成活的,付給移植補償費;不能移植或移植較難成活的,按苗木的實際價值補償;

10. 參照目前商品林造林投資成本及木材市場價格,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的林木補償具體標準按《江門市主要商品林樹種按齡組確定的青苗補償參考標準》(附件4)執(zhí)行;成熟林(過熟林)的林木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人協(xié)商確定。

(二)生態(tài)公益林補償費

1. 按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補償標準加倍補償;

2. 生態(tài)公益林齡組劃分標準按《生態(tài)公益林齡組劃分標準》(附件5)執(zhí)行;

3. 幼齡林、中齡林、近熟林的生態(tài)公益林具體補償標準按《生態(tài)公益林按齡組確定的青苗補償參考標準》(附件6)執(zhí)行;成熟林(過熟林)的生態(tài)公益林具體補償金額由電力建設部門與所有人協(xié)商確定。

(三)雙方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電力建設單位支付。

第十九條 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補償標準如下:

(一)遷移墳墓補償費

1. 一般土墳: 500元/穴;

2. 骨壇: 350元/個;

3. 磚砌或水泥的墳墓: 1000元/穴。

(二)建(構)筑物補償費

1. 框架結構房屋(新舊程度):1200-1400元/平方米;

2. 混合結構房屋(新舊程度):800-1200元/平方米;

3. 磚木結構房屋(新舊程度):650-1000元/平方米;

4. 簡易結構(水泥地面,墻磚結構的牛欄、豬舍及滴水檐蓬低于3米的所有磚木結構房屋)(新舊程度):250-350元/平方米;

5. 圍墻:80元/平方米;

6. 水泥地面(10厘米厚以內)、曬場、糞池:60元/平方米;

7. 擋土墻:150元/平方米;

8. 水井:1300-2000元/口;

9. 竹木搭建的簡易棚屋,雞、鵝、鴨舍:30-60元/平方米;

10.魚塘保溫膜、農作物、苗圃遮光棚: 4-8元/平方米;

11.簡易溫室大棚:10-15元/平方米;

12.其他類別的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根據(jù)實際建筑成本協(xié)商補償。雙方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電力建設單位支付。

第二十條 因臨時施工致使溝、塘、壩堤、公路、人行道、橋涵受損的,由雙方協(xié)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須辦理手續(xù)的,電力建設部門按有關程序辦理,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因此原因阻撓施工。

第二十一條 電力設施占地、拆遷和青苗按以上標準只作一次性補償,在架空電力線保護區(qū)等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再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新種植或者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電力企業(yè)有權進行修剪,以確保電力線路安全運行,并不予支付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青苗所有權人獲得補償后必須在雙方協(xié)商的期限內自行清場,超過期限未清場的作為棄物由電力建設單位處理。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電力建設征地拆遷補償資金實行?顚S茫邮軐徲嫴块T審計。違反規(guī)定截留、挪用補償資金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涉及事項,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如果上級相關政策文件、補償標準發(fā)生調整,本辦法涉及事項按上級最新條 款執(zhí)行。

各市、區(qū)人民政府可根據(jù)《辦法》,結合當?shù)貙嶋H,具體制定或執(zhí)行不低于《辦法》補償標準的本地區(qū)補償標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印發(fā)江門市電力建設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的通知》(江府辦〔2009〕60號)同時廢止。

附件: 1. 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

?  2. 廣東省征地保護補償標準地區(qū)分類表(江門地區(qū))

?  3.江門市主要商品林樹種齡組劃分標準

? 4.江門市主要商品林樹種按齡組確定的青苗補償參考標準

?  5.生態(tài)公益林齡組劃分標準

? 6.生態(tài)公益林按齡組確定的青苗補償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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