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為了保證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正確行使仲裁權(quán),長沙市政府制定了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guī)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長沙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guī)則,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保證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正確行使仲裁權(quán),保證仲裁的權(quán)威性和嚴肅性,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根據(jù)《長沙市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市和區(qū)、縣(市)設立仲裁委員會,依法獨立處理管轄范圍內(nèi)的人事爭議。
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
仲裁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
第三條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shù)。
第四條 仲裁委員會設立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員若干人。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由人事行政部門、工會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及有實際工作經(jīng)驗的人員擔任。
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是本委員會的仲裁員。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負責下列工作:
(一)負責管轄范圍內(nèi)人事爭議的仲裁;
(二)審定仲裁員資格,對仲裁員進行聘任和管理;
(三)領導和監(jiān)督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和仲裁庭開展工作;
(四)研究處理重大、疑難人事爭議案件。
第六條 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以下日常工作:
(一)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及立案報批;
(二)根據(jù)仲裁委員會授權(quán),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庭;
(三)負責仲裁文書的送達;
(四)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文書、檔案和印鑒;
(五)負責人事爭議仲裁咨詢;
(六)收取和管理仲裁費用;
(七)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quán)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向仲裁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七條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有關業(yè)務處(室、科)負責人擔任。
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專職工作人員經(jīng)仲裁委員會主任提名由仲裁委員會聘任。
第八條 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具體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度。
第九條 仲裁庭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的單數(shù)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指定,其他兩名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當事人放棄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商首席仲裁員確定;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可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第十條 仲裁員是人事爭議案件的具體承辦人,其主要職責為:
(一)受仲裁委員會的指派,接受人事爭議案件,參加仲裁庭;
(二)擬定調(diào)查提綱,進行調(diào)查取證,向當事人及有關單位、人員調(diào)閱文件、檔案,詢問證人,收集證據(jù);
(三)擬定調(diào)解方案,對爭議進行調(diào)解,促使當事人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
(四)參加仲裁庭開庭、合議,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提出處理意見;
(五)根據(jù)仲裁庭意見,起草調(diào)解書、裁決書和決定書;
(六)宣傳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人事政策。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聘任專職、兼職仲裁員,應當填寫《人事爭議仲裁員登記表》,履行審批手續(xù)后,登記表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存檔。被聘任的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發(fā)給任期聘書。
第十二條 仲裁庭書記員由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文字綜合能力的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