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章 總 則
一條 為了保證某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組織法和內務司法委員會職責范圍,制定本規(guī)則。
二章 職 責
二條 審議綏化某人大及其常委會交付審議的有關內務司法和群眾團體方面的議案,提出審議結果報告。
三條 向某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屬于某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內同內務司法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決議決定草案。
四條 審議某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有關內務司法和群眾團體方面的行政決定、命令、指示、地方性規(guī)范文件和決議,審議某政府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監(jiān)察局、人事局和法制處等相關部門出臺的涉及內務司法方面的條例和決定,并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
五條 審議某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的答復,必要時向某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報告。
六條 對涉及內務司法機關和群眾團體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向某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七條 聽取內務司法機關和群眾團體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向某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八條 調查研究有關內務司法方面的新情況和重大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必要時向某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九條 接待、處理同內務司法機關和群眾團體方面有關的人民代表來信來訪。
十條 聯系內務司法機關和群眾團體方面的某、某某和全國人大代表。
十一條 加強對某地(某)區(qū)人大法制辦公室的工作聯系和指導。開展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活動。
十二條 完成某人大及其常委會、主任會議交付的其它任務。
三章 會 議
十三條 委員會會議行使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職權,討論本委員會的重大問題。
十四條 委員會議一般每半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增加舉行。
十五條 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委員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舉行。
十六條 委員會會議在舉行之前,應將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委員,同時將有關資料送交委員。
十七條 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候,委員除生病、出差或其他重要特殊原因請假以外,應當出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