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工傷死亡賠償標準,通化工傷保險條例全文【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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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故員工因工死亡的,近親屬可獲得三項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三項費用標準如下:

1、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比上年增長7.8%。

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3616元×20=672320元。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公式:喪葬補助金=當地社會平均工資×6

比如,北京目前社平工資為7086元,則喪葬補助金為7086元×6=42516元。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yǎng)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guī)定;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資×40%(按月支付);

其它親屬:死者本人工資×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兒: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時上述撫恤金之和應≤職工月工資(按月計算)。

認定工亡法定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規(guī)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亦可認定為工傷或工亡。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所謂“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諸如運輸、備料、準備工具等。所謂“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性工作,諸如清理、安全貯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認定要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四)患職業(yè)病的;

【認定要點】職業(yè)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yè)病防治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依法取得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可直接認定工傷。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認定要點】因工外出期間包括:

1、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fā)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fā)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fā)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yǎng)親屬按月支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guī)定處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認定要點】“上下班途中”包括: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败囕v”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固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八)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認定要點】“突發(fā)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y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fā)疾病的起算時間。

(九)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認定要點】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無需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等因素。

(十)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認定要點】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職工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fā),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傷保險待遇均可享受。

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以下四種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qū)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受到傷害的。

根據最高法院對“因工外出期間”的闡釋,以下三種期間從事的活動應認定為工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最高法院對“上下班途中”的闡釋,以下四種行為應認定為工傷或工亡。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六條規(guī)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人社部發(fā)〔2016〕29號)

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xù)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繼續(xù)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二、不得認定工亡或視同工亡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

(一)故意犯罪的;

【認定要點】“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過失犯罪不影響工傷認定;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認定要點】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zhí)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y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認定要點】受傷職工雖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但存在第十六條情形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或視同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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