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高中招生
高中招生要堅持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逐步改變以學科考試成績作為高中招生唯一錄取標準的做法。在普通高中錄取中,既要依據學生的學業(yè)考試成績,又要關注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等第;既要衡量學生發(fā)展的現有水平,又要參考學生的成長過程;既要重視學生的總體發(fā)展,又要關注學生某方面的突出才能和表現。
(一)關于普通高中招生
1.普通高中錄取的依據:A、學業(yè)考試成績;B、綜合素質評價等第;C、綜合評語;D、《學生成長記錄冊》。
2.所有初中畢業(yè)生均應參加中考。各縣(市、區(qū))或學校不得自行組織專門的招生考試或變相的招生考試,不得招收未參加中考的學生。同時,根據特色示范高中建設要求,各地各校應逐步將班額控制在40人以內。各地要加強普通高中招生計劃的管理,不得超計劃、超班額招生。若有違規(guī)的,將不予學籍登記。
3.各地要全面實施“陽光招生”政策,將各校的招生計劃、招生辦法、錄取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jiān)督,確保招生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浙教辦基〔2014〕25號通知規(guī)定和實施學籍電子化管理要求,所有的公辦普通高中學校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搞跨縣(市、區(qū))招生,否則不予學籍登記,并對違規(guī)學校作嚴肅處理。民辦學校招生要嚴格執(zhí)行省教育廳的浙教基〔2012〕88號文件和浙教基〔2013〕195號文件,民辦學校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招生計劃和方案,并及時與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溝通,按計劃開展招生工作。招生結束后,學校應及時與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名單,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對規(guī)范招收的相關學生的電子學籍檔案下達允許外招指令,學校應及時轉入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各地要大力支持民辦高中學校的招生,將民辦學校的招生列入當地招生計劃。
4.普通高中學校根據辦學定位和特色,確定招收特長生的類別。允許原省級藝術特色高中學校面向全市招收特長生。特長生的招生計劃不得高于學校招生計劃總數的5%。招收特長生的學校要在3月底前將招生計劃和招生辦法報市教育局,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學校在招生前要向社會公布特長類招生的計劃、辦法和特長類考生的具體要求,招生后要向社會公布招生結果,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
5.公辦省級重點普通高中招生:
(1)公辦省級重點普通高中要以校為單位,將不少于50%的招生計劃指標按初中畢業(yè)生總數的比例分配到初中學校,并且要考慮農村學校和薄弱學校的實際予以適當的傾斜。符合條件在臺州報考普通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