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干部公務員差旅住宿費標準調整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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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和差旅費制度關于標準應適時調整的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提高差旅住宿 費標準的科學性、有效性,綜合考慮近兩年全國各地區(qū)賓館(飯店)住宿費價格變動、實際工作需要、淡旺季等因素,經研究決定,自1月1日起調整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1號)規(guī)定的差旅住宿費標準,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北京、上海等11個城市部級干部住宿費標準、7個城市司局級干部住宿費標準和33個城市處級及以下干部住宿費標準,具體標準見附表。

二、拉薩、西寧、哈爾濱、?、大連、青島等6個受地理、氣候等自然條件限制和季節(jié)性熱點影響較大的城市試行差旅住宿費淡旺季標準。旺季期間及上浮后標準見附表。

三、調整后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會城市、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出差的住宿費上限標準,各類人員應當堅持勤儉節(jié)約原則,根據職級對應的住宿費標準自行選擇賓館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額標準內據實報銷。

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地、州、市(縣)出差執(zhí)行當地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住宿費標準。各地、州、市(縣)差旅住宿費標準未制定公布前,可暫按其省會城市住宿費標準執(zhí)行。

四、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差旅費制度和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出差審批管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和報銷審核,控制差旅費支出規(guī)模。對違反差旅費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附件:中央和國家機關國內差旅住宿費標準調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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