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臺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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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臺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強化退出機制

日前,從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深圳市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10月22日起實施,進一步強化了新招聘公務員的退出機制,試行期5年。

據了解,《辦法》全文共八章,五十六條,細化了對試用期公務員的培養(yǎng)、考核、取消聘任等規(guī)定,并根據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實際,強化了聘任合同、任職定級等內容。

《辦法》規(guī)定,除招聘職位另有約定外,用人機關與新招聘公務員應當訂立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聘期為3年,包括試用期。

同時,《辦法》重點加大了新招聘公務員培養(yǎng)力度,規(guī)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用人機關應當采取初任培訓、專門業(yè)務培訓、崗位培養(yǎng)等多種方式對新招聘公務員進行政治素質、職業(yè)道德、政策法規(guī)、履職能力以及工作作風等方面培養(yǎng)。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進一步強化了新招聘公務員的退出機制:一是考核方面,賦予了用人機關制定細化、明確的試用期滿考核反向指標的權限,作為確定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的依據。二是取消聘任方面,加強了對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行為的監(jiān)督約束力度,適當增加應當取消聘任的剛性情形,并賦予單位一定自主權。

《辦法》在國家試用期管理辦法所列的應當取消錄用情形的基礎上,增加了“拒不按照規(guī)定簽訂聘任合同的”,“拒不參加初任培訓、專門業(yè)務培訓或初任培訓、專門業(yè)務培訓不合格的”和“聘任合同約定的應當取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的”等3種情形,并在原紀律處分中增加“嚴重警告以上黨紀處分”應當取消聘任的情形。

此外,《辦法》還明確新招聘公務員在試用期內被發(fā)現有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規(guī)定或者聘任合同約定的可以解除聘任合同情形的,用人機關可以取消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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