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愿每天加班2小時,然后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加班費,這個要求被公司拒絕。員工因此將公司告到了勞動仲裁,她的要求會得到仲裁的支持嗎?類似的勞動爭議案件再近些年呈現(xiàn)不斷上漲的趨勢,各種各樣的糾紛也讓企業(yè)頭疼。
自愿加班不需支付加班費
“計算加班工資的一個前提就是“加班的事實”是法律意義上的加班,如開頭案例中各方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該員工平時自愿每天加班2小時的情況算不算加班。”強律師說:“結(jié)果是公司不認可這是加班,仲裁機構(gòu)也支持這家公司的觀點,員工的要求沒被采納,因為法律意義上的加班是公司安排的加班,員工自愿加班不屬于法律意義上加班,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他同時強調(diào),在實踐中,員工和企業(yè)在對“加班事實”的認定方面應(yīng)把握以下幾點:
(1)自愿工作的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jù)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yīng)支付加班工資。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在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況,則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就應(yīng)該支付相應(yīng)的加班工資。
(2)有證據(jù)證明為單位安排可確認為“事實加班”。變相的延長了員工的工作時間,屬于加班。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jù)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wù),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3)不定時工作制人員無加班收入。如果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員工工作的,仍然應(yīng)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綜合計算工時制人員在標準工作時間內(nèi)無加班收入。
(5)計件工資制在定額外安排工作的認定為“加班”。
舉證責任倒置有分別
勞動者自己證明加班,沒加班單位證明,是這樣嗎?而對于普遍認為的舉證責任倒置,強律師提示,不是所有勞動爭議案件都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這些舉證責任倒置僅僅適用于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除此之外,還是適用民事訴訟的基本舉證原則,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勞動者在加班費爭議中還是有舉證責任,以為在追索加班費案件中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jù)證明勞動者不存在加班情形,這種認識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