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其中,“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以無業(yè)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財物。”這一禁止成年子女“啃老”的條款,把這部條例的“大修”工作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啃老”現(xiàn)象,靠立法就能解決嗎?我們來聽聽各方的說法。
山東大學人類學系講師舍峰:
“啃老”大多源于溺愛
立法可引導正確價值觀
“啃老”的現(xiàn)象,并非當下中國社會所獨有。這個詞的使用最早始于英國,指一些不升學、不就業(yè)、不進修或參加就業(yè)輔導,終日無所事事的年輕人族群。在我國臺灣地區(qū),也稱之為尼特族。在英國,這個群體年齡層很年輕,大概在16~18歲;而在日本年齡跨度則更大一些,在15~34歲。這個群體,也同樣在中國逐漸出現(xiàn)。早年,已經有一些社會科學工作者進行過研究,他們認為,在中國城市中,有65%的家庭不同程度地面臨“啃老”的問題。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研究員李春玲就認為,在中國,“啃老族”包括失業(yè)、待業(yè)人員群體和低收入就業(yè)人員群體。有些人是找不到工作,有些人則是眼界高,不愿接受一些低薪的工作,主動放棄了就業(yè)機會。他們有謀生能力,卻仍未“斷奶”,靠父母供養(yǎng),社會學家稱這些年輕人為“新失業(yè)群體”。
青年人本應是有朝氣、奮斗、上進的群體,但現(xiàn)在卻看到相反的狀況。在日本,作家三浦展稱之為“下流社會”現(xiàn)象。他說:“現(xiàn)在的年輕一代面臨就業(yè)難的困境,好不容易有了工作,加班又成了家常便飯,真可謂苦不堪言。面對職業(yè)、婚姻等方面的競爭和壓力,不少人寧肯不當事業(yè)和家庭的‘中流砥柱’,而心甘情愿地將自己歸入‘下流社會’的行列。在少數(shù)IT精英和商界名流醉心于高檔時髦的都市生活的同時,類似于喜歡在便利店里閱讀廉價周刊的‘散漫一族’正在不斷壯大。”在英國,青年們也面臨相似的問題,成為“iPod一代”。所謂“iPod”,即insecure(不安全的)、Pssured(壓抑的)、over-taxed(稅負過重的)、debt-ridden(債務纏身的)的縮寫。社會經濟整體發(fā)展的困境,“啃老”、“傍老”成為很多年輕人不得已的選擇。所以,面對“啃老”問題,我們不能只譴責青年們的不作為,也要考慮一下其所能作為的空間和力度。
相比之下,中國的“啃老”問題也有不同于其他國家的地方。應該說,中國經濟發(fā)展的動力和沖勁是充足的,社會給了青年人很多機會和機遇。有很多情況下的“啃老”,跟獨生子女在教養(yǎng)過程中形成的依賴心理有關,也與一些人高不成、低不就的職業(yè)心態(tài)有關。從主觀的角度來看,“啃老”一方面反映了現(xiàn)代社會傳統(tǒng)文化教育的缺失,另一方面也真實反映了年輕一代面對社會壓力的逃避。這種逃避的心態(tài),在很多情況下,是承受了太多溺愛的結果。
將禁止“啃老”寫進法規(guī),在實踐中會很困難,但要求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自食其力,無疑引導了一種正確的價值觀。
華南農業(yè)大學哲學系教授高菊:
法規(guī)非治本手段需明晰各方權責
禁止“啃老”入法猶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反對的聲音稱這是“家務事”,不應該用法規(guī)的形式來硬性規(guī)定。其實,近年來一些家庭暴力、父母撫養(yǎng)、子女贍養(yǎng)等問題頻繁爆出,表面上看是“家務事”,似乎應該用道德教化的方式來解決,但實際上早已超出了道德領域和家務事范圍,對于一些比較嚴重而且普遍存在的道德問題,確實需要法律的介入,以便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當然,這里還需要厘清哪些是社會應當承擔的責任。法律并非唯一的、治本的手段。只有將“啃老”的原因分析清楚,采取的對策才可能具有針對性,有關法律條文也才能明確、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當今社會,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需要厘清。在不同階段,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不一樣的,隨著不同的年齡階段而發(fā)生變化:在子女未成年階段,父母有養(yǎng)育子女的責任和義務;隨著子女成年,父母的養(yǎng)育職責逐漸弱化和結束;當父母進入老年,子女對老人的贍養(yǎng)職責逐漸上升(可以根據父母的身體狀況和經濟狀況來定)。子女成年之初,在他們真正成家立業(yè)前,有一段時間的過渡期。在這個過渡時期,因為兒女們尚處在求學、待業(yè)、立業(yè)的起步階段,某種程度上對父母的暫時性依賴是可以理解的。需要說明的是,在這個過渡階段,社會不能回避其責任。但在當下我國社會,這個過渡的時段有時被拉得很長。在某種程度上,是社會保障沒有及時跟進造成的。本來應該由國家和政府承擔的責任被轉嫁到了家庭內部,使得每個家庭矛盾重重不堪重負,長此以往,溫情脈脈的親情關系會大打折扣。
客觀地說,要解決較為嚴重的“啃老”問題,單純靠家庭力量、道德教化、明令禁止是不足夠的,還需要社會保障和制度安排到位。當我們強調個人道德教化的時候,也要注重社會道德和公平正義,國家和社會應該擔負起不可推卸的責任,不能回避和轉嫁。否則,在一個不道德的社會,再怎么強調價值觀教育,也無法指望公民成為道德楷模。所以,國家和政府在研究和制定有關對策時,子女、父母、社會各個層面的權責必須要明晰。西方社會,父母與子女之間權責明確,并不等于說父母與子女之間感情冷漠。我們東方社會,四世同堂,很多情況下卻因為各種界限不明而難以和睦相處。只有權責明確,規(guī)定才能切實可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障。
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葛磊:
降低道德水平浪費立法資源
山東省政府法制工作辦公室出臺的是地方性規(guī)章,并不是法律。一部法律、一項法規(guī)能否得到遵守和執(zhí)行,關鍵在于其是否具備科學性與可操作性。如果出臺后,因其不具有可執(zhí)行性被束之高閣,或者欠缺可操作性給司法機關帶來執(zhí)行難題,又或者根本沒有可操作性,最終必將導致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久而久之,必然損害法律的神圣性與權威性,也培養(yǎng)不出公眾對法治的尊崇與信仰。禁止“啃老”入法,不僅降低了道德水平,而且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極大地浪費了立法資源。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父母子女間的贍養(yǎng)扶助問題早有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yǎng)費的權利。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由于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據該規(guī)定,完全可以推理出父母沒有扶助、資助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義務。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起訴父母要求資助,法院也不可能滿足其訴訟請求。既然現(xiàn)行法律已經否定了子女“啃老”的權利,再將禁止“啃老”入法就喪失了一定的必要性。
如果子女有能力而不贍養(yǎng)父母,父母可以到人民法院去起訴,然后由法院判決子女每個月給父母多少物品或者贍養(yǎng)費是多少等。何必再多此一舉憑空弄出個禁止“啃老”法?難道有了禁止“啃老”法,贍養(yǎng)老人的問題就都可以迎刃而解了?政府部門更應該多從社會保障機制和關心關懷上下工夫,營造良好的贍養(yǎng)老人的社會氛圍。與其浪費“公帑”去起草一項沒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章,不如把資源節(jié)省下來,扶持和引導那些暫時不能夠自力更生的成年子女,讓他們能盡快擺脫“啃老”狀態(tài),豈不善莫大焉?在贍養(yǎng)老人問題上,政府多擔一份責任,多一些投入,總比將責任完全推給子女更人性化,更彰顯社會溫暖。
法規(guī)有利于喚醒老人的權利意識
“啃老”屬于道德范疇,將道德調整的內容納入法律強制軌道,能否真正解決問題?一方面,惡意“啃老”行為的標準難以界定;另一方面,“清官難斷家務事”,將“啃老”的行為上升為法律強制制裁的對象,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會遭遇道德與法律的沖突,導致司法裁判價值取向的“兩難”尷尬。如果認定子女的“惡意”行為成立,雖然從法律上保護了父母的權益,但也會導致父母與子女反目,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難以有機統(tǒng)一,還可能導致家庭的不和諧。
——張智全《中國青年報》
當前“啃老”之所以普遍,大家不覺得有問題,原因就在于父母和子女都覺得“理所當然”。但實際上,此舉的確侵害了老人權益,不利于建立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良性關系。如果有法規(guī)來告訴父母,父母的財產支配權全屬自己,吃喝玩樂、游山玩水純屬自由,孩子無權干涉,這其實有利于喚醒老人的權利意識。另一方面,也可以以此法規(guī)來教育孩子,父母的財產就是父母的,完全有不被“啃”的權利。如果老人愿意被“啃”,孩子首先應該感恩,而不能視為自己的正當權益。這個立法初衷,有什么不妥呢?
——吳雙建《楚天都市報》
圍觀
用法律干預親情
條文可能成空文
@靜_菲:拼命地掙錢,多買房子,從小就在孩子面前嘮叨,要給孩子多留下點,孩子耳濡目染,不“啃老”才怪。
@聽楓的人:立法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但在中國傳統(tǒng)家庭倫理的思維下,用法律干預親情似乎悖于常理,冷冰的條文最終可能變成空文,“禁啃”的初衷也只能成為夢想。
@紙耀3D:沒有幾個父母會用這條法律起訴自己的子女的,更重要的是在意識和道德層面得到認同。
@端愨翕耽:看看北京天津吧,哪個人不“啃老”?好吧,我承認我也是“啃老”族,我一人之力,真買不起這一百多萬的房子,謝謝爸媽,父母偉大是真的!立法禁“啃老”不如立法養(yǎng)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