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發(fā)布了《深圳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一、車輛購置補貼根據(jù)地方財政補貼不得超過中央財政單車補貼額的50%等有關要求,購置財政補貼標準按以下3種情況執(zhí)行:1.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按照財建〔2018〕18號文中《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中補貼標準的50%執(zhí)行。
2.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按照財建〔2019〕138號文有關要求,過渡期期間:(1)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2)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3.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1)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7日上牌的新能源汽車,僅對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批準新增或更新的純電動公交車給予購置補貼。根據(jù)財建〔2019〕213號文要求,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照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0.1倍的50%給予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純電動公交車按2018年對應標準0.6倍的50%給予補貼。(2)2019年8月7日以后上牌的新能源汽車不再給予購置補貼。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原則上由單一企業(yè)申請,且企業(yè)注冊地在深圳市。建設企業(yè)(以充電設施產權歸屬為準)在深圳市累計建設的充電設施總功率達到8000kW方可申請補貼。同一建設企業(yè)首次申領補貼后新增建設總功率達到3000kW的,可再次申請。具體的補貼標準上,按照充電設施裝機功率,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400元/kW建設補貼;對40kW及以上交流充電設備給予200元/kW建設補貼,40kW以下交流充電設備給予100元/kW建設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