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政策及補貼標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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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財政廳、商務廳、經信委近期發(fā)布了《關于調整2017年-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確指出除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yè)類專用車(含環(huán)衛(wèi)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申請購置補貼資金的不作運營里程要求外,其他用戶申請購置補貼資金的運營里程須達到2萬公里,其中: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zhí)行。2018年6月12日起,青海省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按國家同期補貼標準1:0.5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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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商務廳 青海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調整2017年-2018年新能源汽車 推廣應用購置補貼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財政局、商務主管部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根據國家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yè)信息化部 發(fā)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年]958號)和《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要求,為做好全省2017年-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完善推廣應用購置補貼標準

(一)、2017年購置補貼標準及條件。申請我省2017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購置補貼車型必須符合國家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告的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車型,并在我省車管部門登記注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的方可申領補貼資金(轉移登記車輛除外),非個人用戶購置新能源汽車申請補貼資金,累計行駛里程須達到3萬公里(作業(yè)類專用車除外),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zhí)行(詳見附件1)。

(二)2018年購置補貼標準及條件。申請我省2018年度新能源氣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資金的單位或個人,購置補貼車型必須符合國家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告的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車型,并在我省車管部門登記注冊(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方可申領補貼資金(轉移登記車輛除外),出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yè)類專用車(含環(huán)衛(wèi)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申請購置補貼資金的不作運營里程要求外,其他用戶申請購置補貼資金的運營里程須達到2萬公里,其中: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zhí)行(詳見附件2)。

二、嚴格車輛補貼資料審核

各市、州財政局、商務主管部門以及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審核把關和監(jiān)督檢查,對運營單位、車輛型號、技術要求車輛用途、購置發(fā)票、注冊登記公告批次、補貼標準、購置數量等材料進行嚴格審核把關,并實地進行抽驗,對車輛發(fā)生轉移登記變更的,取消該車補貼資金,確保申請資料內容與補貼車型一致。同時要做好補貼車輛檔案管理,能夠經得起審核,需查詢補貼車輛公告批次和車輛參數值請登記中機車輛技術服務中心網站(http://www.cvtsc.org.cn)進行查詢,對核查發(fā)現故意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篡改運營里程數據等方式來惡意騙取、套取補貼資金的,將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取消補貼資金申請資格,并收回補貼資金。

三、加強補貼資金使用管理

各市、州財政局、商務主管部門以及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聯系,協同配合,強化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嚴格按照《青海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購置補貼管理辦法》(青財建字[2015]2201號)文件規(guī)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時兌付補貼資金,轉款專用,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購置補貼車輛情況分別報送至省財政廳和商務廳,省財政廳將根據各地購置情況預撥補貼資金,對管理制度不健全,審核把關不嚴,核查工作組織不力,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法律法規(guī)追究相應責任,視情況嚴重程度予以通報批評;對截留、騙取補貼資金以及其他違法使用專項補貼資金行為的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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