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違反海絲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以及搶救性考古發(fā)掘,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市、縣(市、區(q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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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海絲條例手抄報邊框設計內容:
泉州市海上絲綢之路史跡保護條例
(8月26日泉州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12月2日經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海絲史跡滅失、損毀或者歷史風貌破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縣(市、區(q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海絲史跡的遺產區(qū)和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yè)的;
(二)在海絲史跡的緩沖區(qū)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其工程設計方案未依法報請批準,對海絲史跡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三)未按照相關部門批準的方案要求和技術規(guī)范進行施工,對海絲史跡或者其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四)施工單位未依法取得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修繕、遷移、重建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經考古調查、勘探以及搶救性考古發(fā)掘,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市、縣(市、區(q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現海絲史跡未立即報告或者未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的,由市、縣(市、區(q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擅自修繕、遷移、重建、拆除海絲史跡,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縣(市、區(q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未依法履行文物保護有關用火用電管理規(guī)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中的其他規(guī)定以及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由市、縣(市、區(qū))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由所在地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guī)定,由市、縣(市、區(qū))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擅自修改保護規(guī)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未履行監(jiān)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未將保護規(guī)劃的相關要求納入項目用地規(guī)劃條件,或者未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保護海絲史跡的相關要求,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達現場并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未對與海絲史跡相關的可移動文物采取搶救、保護等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國有海絲史跡保護管理責任人未履行保護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及時制止、糾正和查處破壞海絲史跡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挪用海絲史跡保護管理經費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