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后,仲裁并未成立,只有在申請被受理后,仲裁程序才真正開始。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后的處理程序是:收到仲裁申請后,將依據仲裁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后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同時將有關決定通知當事人。如果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將通知申請人,通知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如果仲裁委員會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也會將不予受理的決定通知申請人,此時將會采取書面通知的方式,并會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確保申請人知道為什么不予受理。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為保證仲裁的順利進行,仲裁委員會將按下列辦事程序進行處理:
1、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guī)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
2、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guī)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4、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將在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