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具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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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為當地勞動部門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具體的機構設置可以到當地勞動局了解。

(二)仲裁的管轄及當事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三)仲裁的申請和受理

1、仲裁申請時效

仲裁申請的時效為1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力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對于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不受一年的限制。但是,如果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申請仲裁。

仲裁申請的時效可以中斷和中止,中止指時效暫時停止計算,待中止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xù)計算的情況。如某勞動者在1月1日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其仲裁時效開始計算,應當算至次年的1月1日。但是,在當年12月1日發(fā)生了地震,直至次年1月3日各項工作才步入正常,在12月1日到1月3日期間,該時效由于不可抗力發(fā)生了中止,其剩余1個月的時效從1月3日繼續(xù)計算。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無法申請仲裁的理由。中斷指時效發(fā)生中斷之后重新計算,以前的時效不再計算,中斷必須發(fā)生在時效期間內。如上述例子,在當年的10月1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了自己的權利主張,則其仲裁時效從10月1日重新計算1年,到次年的10月1日。但是,如果該勞動者在次年的1月3日才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則該勞動者沒有在時效期間內提出主張,因此不發(fā)生時效中斷的效果,該勞動者就沒有申請仲裁的時效了。法定的中斷實效事由包括: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3種情況。

2、仲裁申請程序

仲裁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的仲裁申請,并依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副本。申請書應載明法定內容,包括: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仲裁委員會在受到申請后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或5日內不作出任何答復的,申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決定受理的,應當制作受理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并在受理后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10日內提交答辯書,但是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仲裁。

3、仲裁開庭及裁決的主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fā)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仲裁裁決的先予執(zhí)行

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zhí)行,移送人民法院執(zhí)行。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zhí)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zhí)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勞動者申請先予執(zhí)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5、仲裁裁決的履行與執(zhí)行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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