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須知
一、受案范圍
仲裁委員會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爭議:
(1)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jīng)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3)事業(yè)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4)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5)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二、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
三、仲裁時效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申請人以時效中斷、時效中止為由主張請求未過時效的,應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
四、仲裁案件受理條件
仲裁申請人在遞交仲裁材料前應先從下列幾方面自行審核:(1)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主體是否適格;(2)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人事爭議;(3)申請仲裁的勞動人事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4)該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5)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6)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guī)定。
五、提交書面材料須知
1.仲裁申請書
內容包括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現(xiàn)住址、聯(lián)系電話、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地址和聯(lián)系電話)、具體的仲裁請求及金額、所根據(jù)的事實和理由;證據(jù)(復印件)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申請人應當提供經(jīng)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作為仲裁文書送達地址,如地址變更的須及時書面告知仲裁委員會。因申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仲裁機構、申請人本人或者申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仲裁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申請書及證據(jù)除提交正本外,還應按被申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由申請人本人簽名(如有代筆人需注明,并由本人印上指印)。
因身體殘疾等原因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申請人需在筆錄中簽名或加蓋指模。
2.其他材料
勞動者作為申請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為仲裁,需提交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和《授權委托書》;(3)被申請人為企業(yè)的,提供“企業(yè)注冊資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詢,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
用人單位作為申請人:(1)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3)授權委托書;(4)勞動者身份證復印件。
六、溫馨提醒
1.調解是仲裁的必經(jīng)程序,也是解決爭議的最佳途徑。建議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員的幫助下積極尋求調解,盡快解決爭議,減輕負擔。
2.為保證合法、有效、及時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如委托代理人進行調解、仲裁,請選擇符合代理人資格要求的人員。
3.申請仲裁時應明確相關請求,如確需變更請求的,請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
4.請當事人按時出庭。申請人不按時參加開庭的,將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不到庭的,將缺席裁決。請自覺遵守仲裁紀律,干擾調解或仲裁活動將受到相應處罰。
5.申請人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jīng)濟補償金或賠償金,不超過當?shù)卦伦畹凸べY標準12個月金額的,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jù)證明終局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l起30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
(2)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6.如因生活困難等原因確需法律援助,請聯(lián)系相關法律援助中心。
本仲裁委員會地址:
電話: 郵編:
轄區(qū)內法律援助中心地址: 電話:
《申請仲裁須知》說明
一、文書依據(jù)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三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在申請人申請仲裁時,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協(xié)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給予必要的法律釋明及風險提示。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用于為申請仲裁的申請人提供必要的指導,包括勞動人事爭議的處理范圍、仲裁時效、管轄范圍、申請仲裁需要準備的書面材料、受理條件、風險提示、法律援助信息等,為方便和幫助當事人行使權利進行必要的告知。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本文書基本是格式內容,各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各自的區(qū)域及管轄劃分填寫以下內容:第二條本委的管轄范圍,第五條第二款中當?shù)氐墓ど绦姓芾頇C構地址,第六條中的本仲裁委員會地址、聯(lián)系方式、轄區(qū)內法律援助中心地址、電話等。
2.因各地對仲裁代理人資格的規(guī)定不盡相同,第六條第二款中由各仲裁委員會根據(jù)當?shù)氐南嚓P規(guī)定進行援引。
3.各地仲裁委員會可根據(jù)本地實際情況,對需要提示、告知仲裁申請人的注意事項進行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