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被撤訴問題是怎樣的?
咨詢律師,之前因為發(fā)生了勞動糾紛,我就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但是遭到被撤訴,我想具體了解一下勞動爭議仲裁被撤訴的情況是怎樣的?謝謝律師。
律師解答: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就勞動爭議案件決定受理后,如果當事人接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則按撤訴(于申訴人一方而言)
《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接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裁決。
由上規(guī)定,我們可以說,按撤訴處理的適用情況必須符合下列幾個條件:
(一)所針對的對象只能是申訴人。
(二)申訴人必須是已經接到書面開庭通知。
(三)申訴人不到庭沒有正當理由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
綜上,你看看自己是不是符合以上的條件,只有符合了勞動爭議仲裁才被撤訴的。
勞動爭議相關知識:
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fā)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其中有的屬于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fā)生的爭議;有的屬于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xiàn)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fā)生的爭議。
西方國家對勞動爭議的處理,有的由普通法院審理,有的由特別的勞工法院處理。由特別的勞工法院處理勞動爭議,始于13世紀的歐洲的行會法庭,法國1806年于里昂創(chuàng)設了勞動審理所,此后意大利、德國等國才相繼設立了勞工法庭 。很多國家處理勞動爭議采取自愿調解、強制調解、自愿仲裁和強制仲裁4項措施。勞動糾紛也稱勞動爭議,是指勞動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執(zhí)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或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就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關系所產生的爭議。
勞動糾紛是現(xiàn)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建立勞動關系后,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于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fā)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系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fā)生,對已發(fā)生的勞動糾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或勞資糾紛,是指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實現(xiàn)勞動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職工和用人單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具有經營權的用人單位),即勞動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