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
(1)申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訴被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爭議一案,仲裁庭審理即將開始。請雙方當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按指示牌就座,旁聽人員進入旁聽席就座。
(2)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申訴人: 委托代理人:
被訴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其他仲裁參與人:
(3)宣布仲裁庭紀律。
1、參加庭審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許喧嘩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拍照及進行其它妨礙庭審的活動。如攜帶移動通信工具的,請予關機。
2、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以及辯論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圍繞爭議要點進行。發(fā)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
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理區(qū)域,不準發(fā)言和提問。
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妨礙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jié)嚴重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4)報告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于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后宣布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
二、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
(1)宣布開庭。
(2)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3)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
申訴人
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住所地(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查驗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事業(yè)單位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zhí)照);
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別,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有無近親屬關系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
被訴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員經本庭核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
(5)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有提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反訴以及和解的權利;
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
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4、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
(6)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匯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口頭告之當事人后隨即宣布繼續(xù)開庭;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作出決定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告之當事人后宣布延期開庭審理。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首席)仲裁員:
(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
(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
(3)第三人陳述意見
(當申訴人增加請求或被訴人在答辯時提出反訴請求且符合反訴條件的,首席仲裁員應詢問其他當事人是否需要答辯期,如不需要,即可對上述請求合并審理;如需要答辯期,則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請求不影響本訴審理的,可先對本訴進行審理。)
(4)仲裁員:明確本案爭議的焦點;
(5)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如實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并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7)順序:申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被訴方出示相關證據、第三方出示相關證據,同時由出示證據方說明其所出示的證據想要說明的事實。同時每出示一份證據,仲裁員分別作下列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無異議?(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順序進行)
(8)對所認證完畢的相關證據,由仲裁庭予以確認并當庭宣布認證結果。(有效,無效,待查)
舉證:
(1)要針對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內容和范圍進行;
(2)應客觀,真實
(3)證據的來源,形式等必須合法
(4)書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要宣讀內容,物證要當庭展示,視聽資料要當庭播放
質證:
(1)應圍繞本案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
(2)對任何一方所舉證據可以互相審驗,對其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
(3)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證人發(fā)問
(4)當事人請求庭后補充證據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充證據的期限,并記入筆錄。
(5)各方當事人是否有證人出庭作證
申訴人:
被訴人:
第三人:
查驗證人的身份(姓名,性別,出生時間,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地)
(1)宣讀證人權利義務
(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客觀公正地提供證言,如有意歪曲事實真相作偽證的,將追究法律責任;同時,證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提問。)
(2)由仲裁員詢問證人,并由各方當事人向證人提出問題
(3)仲裁員依下列順序主持仲裁庭調查:
證人作證發(fā)言(申訴方證人、被訴方證人、第三方證人):
仲裁員詢問證人:
各方當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向證人發(fā)問:
各方當事人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申訴方、被訴方、第三人)
(4)仲裁庭調查階段結束
三、庭審辯論階段
(首席)仲裁員:
現在進行仲裁庭辯論。
四、調解,裁決階段
(首席)仲裁員:
對本案進行小結,就雙方爭議焦點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必要時可休庭合議)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guī)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本著自愿,合法的原則先行調解。請問各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
申訴人:
被訴人:
第三人:
(2)如果調解成功,仲裁員當庭宣布調解書,并制做調解書當庭送達各方當事人,同時宣布閉庭。
(3)如果當事人均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首席仲裁員直接宣布休庭進行評議。
(4)繼續(xù)開庭,然后宣布裁決,如不服本裁決,當事人有權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市第法院起訴。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聽清。
(今天是口頭裁決,本委將在五日內將仲裁裁決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當庭不宣布裁決的,告知當事人等候通知)
(5)各方當事人及代理人閱讀,補正仲裁庭筆錄并簽字蓋章。
(6)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現在閉庭。如沒有當庭裁決的,應為“休庭”。
申請勞動仲裁所需材料:
(一)《申訴書》。申訴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如實準確填寫《申訴書》,《申訴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訴人留存;
(二) 身份證明。申訴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三) 能夠證明與被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xié)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四) 申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訴人應當提交。如被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訴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勞動爭議是社會打工人員不時都不會遇到的的問題,下面就讓我們好好了解一下我國勞動爭議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