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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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即勝訴權的法律制度。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了“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的普通訴訟時效,規(guī)定了四種情況“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還規(guī)定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最長訴訟時效。但是,這一系列的訴訟時效規(guī)定對于勞動爭議糾紛是否適用呢?它與前述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又有什么關系呢?

實際上,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仲裁程序是訴訟程序的必然前置程序。

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視為等同于仲裁時效,即勞動者超過了仲裁時效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就喪失了勝訴權。如果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超過訴訟時效,勞動者又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理由的,便有可能被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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