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
仲裁主要包括三個步驟:立案、裁決、結案。
當事人向申請仲裁,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職工當事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和工作單位,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之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照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作缺席判決。
仲裁庭處理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xié)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在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仲裁庭做出裁決后,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二)期限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超過30日。仲裁庭應當嚴格執(zhí)行時限的規(guī)定!秳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第30條規(guī)定了仲裁時效中止的內容:對于請示待批,,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