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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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的程序是:

(一)申請仲裁的條件

1、當事人必須提出書面申請。

2、申訴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3、申請仲裁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4、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

5、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6、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提供相關證據(jù);

7、符合仲裁時效規(guī)定。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仲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

根據(jù)勞動部[1995]309號文件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二)仲裁受理程序

1、收到申訴書后須按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仲裁管轄和申訴時效規(guī)定進行審查。

2、經(jīng)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要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填寫《立案審批表》,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審批,并于立案之日起7日內,將《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分別送達給雙方當事人。

經(jīng)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要制作《不予受理申訴通知書》,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向當事人進行送達。

3、組成仲裁庭。

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應當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實行一案一庭。根據(jù)案情一般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但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guī)明確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4、被訴人在收到應訴通知書后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和證據(jù)。

(三)仲裁調解

接到答辯書和證據(jù)后,要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若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仲裁程序即終止;若調解不成擇日開庭審理。

(四)開庭審理程序

1、送達開庭通知。

仲裁庭要在開庭4日前將《開庭通知》通知當事人,《開庭通知》要寫明開庭的時間、地點;同時將仲裁庭紀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仲裁庭組成和回避條件送達當事人。

2、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介紹案由,核查當事人及代理人身份和委托權限;

3、詢問當事人有無回避請求。

4、庭審調查。

當事人雙方陳述和答辯,進行舉證、質證、仲裁庭出示所收集的證據(jù)。

5、辯論

當事人雙方圍繞爭議焦點,根據(jù)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辯論。

6、裁決前調解

在調查和辯論的基礎上,仲裁庭最后一次組織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調解書;達不成協(xié)議,仲裁庭休庭,進行合議。

7、仲裁庭合議并宣布裁決或送達裁決書

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仲裁庭合議后,及時宣布仲裁裁決意見并送達仲裁裁決書。

8、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五)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

延期審理:案件復雜需要延期的,經(jīng)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中止審理:因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防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仲裁時效中止期間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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