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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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仲裁

一、合同糾紛的含義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范圍廣泛,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具體說來,合同的糾紛有:合同的效力,即合同是否有效之爭議;合同文字語言理解不一致之爭議;合同是否已按約履行之爭議;合同違約責任應當由何方承擔及承擔多少之爭議;合同是否可能單方解除之爭議……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后,理想的狀態(tài)是當事人各自分別按照合同規(guī)定之內容完成應履行之義務,直至合同圓滿終止。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既有合同當事人主觀的原因,也有情勢變遷方面的客觀原因。導致合同在簽訂之后的履行過程中并不是一帆風順的,往往會出現(xiàn)各種各樣的,或大或小的糾紛。沒有任何糾紛,合同即履行完畢的情況是不多見的。尤其是在大型合同及涉外合同之中,對于合同糾紛,有些當事人協(xié)商加以解決,有些卻協(xié)商不了,就可能會使一方當事人訴諸仲裁或訴訟,一旦糾紛得不到解決,就會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甚至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合同糾紛能夠避免則盡量予以避免。所以,應先了解一下合同糾紛的成因。

二、合同糾紛的成因

關于合同糾紛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主觀方面的成因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既然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訂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義務應當是毫無疑問的。然而,合同簽訂后,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主觀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買賣合同中,買方與賣方簽了購銷鋼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確定的鋼材價格上漲,賣方見如果仍按合同規(guī)定的價格交給買方,就會損失一大筆錢,于是,賣方就想提價,或毀約,或以支付違約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買方則不同意,堅持按事先規(guī)定的價格購買,雙方遂起糾紛。再如,技術實施許可合同中,技術轉讓方已經與另一方簽訂了獨家許可合同。但見另外一方又欲高價受讓此技術,轉讓方則又將此技術許可給另外一方使用。獨家受許可方獲知后、要求轉讓方賠償損失.雙方之糾紛因此而起。可見,主觀點原因往往引起違約行為,再由違約行為導致糾紛的產生。純粹主觀上的原因是少見的,主觀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著客觀原因。

(二)客觀方面的成因

任何一項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完畢,除了即時清結的之外,往往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xiàn)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由此引起糾紛。這里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例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雙方當事人對不可抗力的范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是否采取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可抗力是否已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問題的看法上不一致,因此而起糾紛。再如,由于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未考慮周全,致使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xiàn)諸如履行地點不明確,質量規(guī)格不明確等情況,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時就會引起糾紛。一項合同糾紛,有時由單純的主觀原因或客觀原因而引起的,有時則既有主觀原因,又有客觀原因。合同糾紛、歸根到底是與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相違背的,除非是一方當事人有意欺騙對方當事人.借糾紛而企圖獲利。合同在履行,甚 至終止時發(fā)生糾紛是在所難免的。重要的是在發(fā)生糾紛之后如何能行之有效地去解決糾紛。

三、合同糾紛的特點

合同糾紛,從總體上來講,具有如下之特點:

(一)主體特定

合同糾紛的主體特定,是指合同當事人,合同糾紛涉及到第三人的情況也存在,但并不多見,主要是發(fā)生在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

(二)糾紛內容的多樣化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例如,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方面也會有糾紛,合同一方當事人是法人的分支機構,本沒有對外簽訂合同的權利卻簽訂了合同,一旦該方法違約但無力承擔債務時,必須、也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來承擔責任。如果該法人不愿意,則糾紛就會產生。再如,雙方口頭協(xié)商訂立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對原先協(xié)商的某一條款理解不一致,因口頭無書面證明,糾紛遂起等等。

(三)屬于民事糾紛

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xié)商、調解、仲裁或訴論等。民事方式區(qū)別于行政方式和刑事方式,行政方式是通過行政手段來直接干預合同糾紛,這與合同法平等的理念是不符合的,在計劃經濟時代大量存在的行政干預,目前仍然存在,這是與我國的要求相違背的,刑事方式是國家通過刑事手段來解決合同糾紛,合同一旦需要通過刑事方式解決,就不能稱之為合同糾紛了。而是刑事案件,當前,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情況很多,對于此類情況,應以詐騙案處理,而不是一般的合同糾紛。

(四)解決方式多樣化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多樣,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四種:

1、 協(xié)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xié)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xié)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yè)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 、仲裁

合同當事入?yún)f(xié)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jù)合同中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四、合同糾紛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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