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確外籍人員子女學校不得冠名“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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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月1日起,北京將實行《北京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明確,新舉辦的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只能使用一個中文名稱,其外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相符。學校的名稱應當反映不同國別普通教育的性質、層次和類別,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世界”“全球”等字樣,規(guī)范名稱應為“北京×××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據(jù)了解,在北京合法設立的外國機構、外資企業(yè)、國際組織的駐華機構和在京合法居留的外國自然人,都可依法申請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學?蓪嵤⿲W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學教育,采用外國教育教學模式。設立學校,分為籌設和正式設立兩個階段: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申請籌設和正式設立學校,應當將齊全的申報材料提交北京市教育委員會;I設期不得超過3年,且籌設期內,不得招生。

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招生對象主要為在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員的子女。經北京市教委批準,學?蛇m當招收在京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居民子女,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國公民的子女以及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引進人才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國境內定居的中國公民的子女。辦法規(guī)定,學校的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長應當常駐北京。學校應當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辦學地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設立分校。

在教學實施管理中,學校的課程設置、教學計劃、教材和教學內容,由學校自行確定。但是其中不得包含違反中國法律法規(guī)、損害中國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同時,學校應當開設中國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課程,開展有助于學生了解中國歷史文化的各種活動。學校應按學年或者學期以人民幣計收費,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工商活動及辦學以外的其他營利活動。

北京市教委要求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3月向所在區(qū)教育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的辦學報告,經所在區(qū)教育委員會審核后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這類國際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也都應在所在區(qū)教育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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