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密切的社會性力量,所以理應在幫助或救助困境兒童方面承擔更多責任,發(fā)揮更大的支持作用。
■顧駿
近日,有媒體報道了貴州大方縣9歲孩子王應燃的生存困境:生母因不堪忍受家庭困境出走時,他剛會走路,因傷重殘的父親帶著他靠低保和親鄰的接濟過活,小小年紀的他早早學會了自立。在大方縣,境遇相似的困境兒童有近1500名,全國共有數(shù)百萬名困境兒童。他們雖不是孤兒,但有的孩子的父親被判刑、母親不知所蹤,自己去流浪;有的孩子母親去世,父親另娶后也不再撫養(yǎng)他;還有的孩子重度殘疾或者是艾滋病患兒,等等。
困境兒童不同于孤兒。因為沒有了家庭和親人的照顧,不具有自我生存能力的孤兒得到了國家制度性保障,從被領養(yǎng)到進孤兒院,事實上已經(jīng)有一張網(wǎng),能為他們“兜底”,雖然難免還有遺漏的,但只要被發(fā)現(xiàn),都可以得到救助。而“困境兒童”則尚未納入國家托底網(wǎng)絡,他們雖然還有家長,但現(xiàn)實情況可能比孤兒更凄慘,因為在自己得不到有效照顧的情況下,還需要照顧沒有生活能力或能力不足的家長。
如果說,過去國家財力有限,難以將托底保障覆蓋所有困境兒童,那么當下隨著國家實力增強,讓這些孩子都能實現(xiàn)健康成長不僅必要,也有了可能。新聞中提到,王應燃新近得到每月400元救助金,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我們在期待所有困境兒童都能得到國家更好照顧的同時,還要思考一個問題:教育和學?梢宰鍪裁?
受教育權屬于兒童依法享有的“發(fā)展權”,相比生存權,是“第二位”的。生存得不到保障,何談發(fā)展?何況要求學校來解決兒童在家生活方面的困難,也會讓學校感覺難以著手。但這并不等于說,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只能坐等政府和社區(qū)把兒童生存問題全面解決了,學校再在學費、雜費之類的細枝末節(jié)上“送送溫暖”。
這些與學習直接相關的事情,學校當然可以做、應該做甚至必須做。同時,學校還可以力所能及地為困境兒童做更多事情。比如,籌措資金為困境兒童提供“免費午餐”,資金可以向民政等部門申請,也可以同公益機構聯(lián)手解決。此外,鑒于困境兒童或者生性倔強,不愿求助,或者性格懦弱,不敢求助,學校方面可以利用自己的資源網(wǎng)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