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科技大學新生宿舍條件及幾個人一間宿舍環(huán)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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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住宿管理,確保全體學生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保證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根據(jù)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各類全日制學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繼續(xù)教育學院學生。

非全日制學生、走讀生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部門學生校外住宿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必須對學生校外住宿從嚴控制,原則上不允許學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對已在校外租房的學生,應要求其搬回校內(nèi)住宿。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學校安排的學生宿舍指定床位以外的場所(包括校內(nèi)其他住房)住宿。

二 申請校外住宿的條件

第六條 學校實行校外住宿申請審批制度。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部門學生校外住宿的審批工作。學生宿舍服務中心負責全校校外住宿學生的備案工作。

第七條 未經(jīng)批準,一律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極少數(shù)因考研(畢業(yè)年級學生)或身心原因,堅持要求在外住宿的學生,向他們說明校外住宿可能產(chǎn)生的后果和個人應承擔的責任后,可以同意其辦理校外住宿手續(xù)。

1、能認真遵守校紀校規(guī),品行良好;

2、能自覺學習,成績較好;

3、經(jīng)濟條件較好,已經(jīng)足額繳納學費、書本費和其它費用,且未申請辦理過國家助學貸款;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相應的責任;

5、取得家長書面同意,且校外住宿地點距學校指定的居住校區(qū)半徑1公里以內(nèi)。

三 校外住宿學生的責任與義務

第九條 申請校外住宿的學生必須承諾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社會公德,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誠實履行有關租房的民事協(xié)議;

2、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服從有關部門的管理;

3、按時參加學校、學院、班級的各項活動(包括早操、晨讀、晚自習等);

4、向學校承諾加強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的自我保護,因校外住宿而引發(fā)的各類糾紛和事故,均由學生本人承擔全部責任,法律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責任主體的除外。

第十條 校外住宿的學生必須遵守報告制度,如實向所在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自己校外住所的詳細地址、有效聯(lián)系方式,并保持信息暢通。

學生變更校外住宿場所前,必須向所在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十一條 校外住宿的學生必須定期向班主任、輔導員、所在學院黨委(黨總支)匯報學習、生活和思想情況。

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輔導員、班主任要及時了解和掌握校外住宿學生的情況,并定期對其校外住所進行檢查,做到工作到位、責任到位。

四 學生校外住宿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校外住宿的學生,應當向本人所在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交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包括以下內(nèi)容:具體說明租房的理由、房屋的詳細地址、聯(lián)系方式;申請人家長的同意意見;學生本人及家長的簽名;

2、承諾書。學生必須作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校紀校規(guī)、參加學校活動、加強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自我保護的承諾;承諾書中應當明確寫明由學生本人承擔各類事故責任的內(nèi)容。

第十三條 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作出是否允許學生校外住宿的最終決定。

第十四條 各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將準予在外住宿學生的申請書、承諾書存檔,并在批準學生校外住宿后一周內(nèi)將名冊報學生宿舍服務中心備案。

獲準校外住宿的學生,應當在外出住宿前將租房協(xié)議復印件或有關住宿場所的其他證明材料交所在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五條 校外住宿申請每學年集中辦理一次,申請人應在學年結束前一個月內(nèi)(每年5月份)提出申請并辦理手續(xù)。

校外住宿時間不滿一學期的,須全額繳納住宿費;校外住宿時間一學期以上不滿一學年的,住宿費減半繳納;整學年在校外住宿的,可以免繳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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