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落實我市積分落戶管理制度,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青政發(fā)[2014]38號),按照綜合評價、量化標準、公開透明、程序規(guī)范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在本市(指城區(qū)和新區(qū),下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東省居住證》滿3年,在本市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并按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滿3年,無犯罪記錄,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市區(qū)的人員。
第三條 積分落戶指標體系(詳見附件1)分為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痉种笜税挲g情況、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參保情況、住房情況五項指標;導向分指標包括緊缺工種(詳見附件2)、落戶地區(qū)兩項指標;附加分指標包括投資納稅、表彰獎勵、社會服務三項指標;負積分指標為違法失信一項指標?偡e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得分。
第四條 積分落戶實行集中統一辦理,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每年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www.qdhrss.gov.cn)及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積分落戶辦理時間、受理地點及相關事項。
第五條 申請積分落戶人員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登陸積分落戶信息管理系統,如實填報本人相關信息,經系統初評總積分達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正式遞交申請材料。
第六條 各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設立積分落戶申請受理窗口,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集中受理積分落戶材料。
申請人需按規(guī)定填寫申請表格,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合法固定住所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山東省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等材料,同時提供相關積分指標證明材料作為積分計算憑證,并對其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做出書面承諾。
第七條 各積分落戶受理窗口接收申請材料并出具收件回執(zhí)。經確認資料無誤后,按照《青島市積分落戶指標體系表》的設定進行初審,初審積分達到100分的,出具受理回執(zhí)。若初審積分未達到100分的,則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八條 各積分落戶受理窗口應及時將初審后符合申請條件人員的資料錄入積分信息管理系統,建立積分檔案,經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出具初審意見后,連同有關紙質材料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審核有關材料及數據,并按照積分指標體系責任分工,分送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國土資源房屋管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文明辦等各相關職能部門對《山東省居住證》辦理期限、無犯罪記錄、年齡情況、學歷證書、合法固定住所情況、投資納稅情況、義務獻血、志愿者服務等進行復審,復審情況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復審情況,確定最終積分,并按照積分高低對申請人進行排名并公示。積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長短排名。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將申請人積分排名情況報市發(fā)展改革委復核。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市發(fā)展改革委復核確認的申請人積分排名和年度積分落戶指標總量,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擬落戶人員名單,公示期10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舉報或投訴,經核查確實存在問題的,應及時予以糾正。對采取故意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查實,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空缺的落戶名額按照積分排名依次遞補。
第十三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布擬落戶人員名單并簽發(fā)落戶卡,申請人憑落戶卡到擬落戶地公安分局辦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落戶手續(xù)。
第十四條 加強積分落戶工作紀律監(jiān)督,對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 1.青島市積分落戶指標體系表
2.青島市緊缺工種目錄
附件
1.青島市積分落戶指標體系表
類別 | 序號 | 指標 | 指標內容及分值 | 證明材料 | 責任部門 | 備注 |
基本分 | 一 | 年齡情況 | 1.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20分) 2.36周歲以上每增長1歲減1分。 | 身份證 或戶口簿 | 市公安局 | |
二 | 文化程度 | 1.本科學歷(70分) 2.大專學歷(包括高技)。(50分) 3.高中學歷(包括中專、職高、中技)。(30分) | 學歷證書 或學籍檔案 | 市教育局 市人社局 | 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 |
三 | 技能水平 | 1.初級專業(yè)技術資格(60分) 2.中級工(50分) 3.初級工(30分) | 專業(yè)技術資格證書、職業(yè)資格證書 | 市人社局 | 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 |
四 | 參保情況 | 1.繳納青島市社會養(yǎng)老保險,每滿1年積3分。 2.繳納其它社會保險險種,每險種每滿1年積0.5分。 | 青島市職工社會保險參保證明 | 市人社局 | 總分最高不超過60分 | |
五 | 住房情況 | 合法固定住所建筑面積超過45平方米(30分) | 房地產權證明 | 市國土資源 房 管 局 | ||
導向分 | 六 | 緊缺工種 | 緊缺工種(10分) | 職業(yè)資格證書 | 市人社局 | |
七 | 落戶地區(qū) | 申請落戶黃島區(qū)(不含青島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紅島經濟區(qū)。(20分) | 房地產權證明 | 市公安局 | ||
附加分 | 八 | 投資納稅 | 1.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3萬元(含3萬)以上,積100分;1萬元至3萬元(含1萬不含3萬)積60分;1000元至1萬元(含1000元不含1萬)積40分。 2.依法登記注冊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企業(yè)在本市納稅20萬元以上,積30分,每增加10萬元加10分,最高100分。 3.依法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納稅3萬元以上,積30分,每增加1萬元積10分,最高100分。 | 稅收完稅證明 | 市國稅局 市地稅局 | 1.最近連續(xù)3個納稅年度內累計繳納。 2.最近連續(xù)3個納稅年度內須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 3.只能任選其中一類積分,不累計加分 |
九 | 表彰獎勵 | 1.獲得國家級獎項和榮譽稱號(30分) 2.獲得省部級獎項和榮譽稱號(20分) 3.獲得青島市市級獎項和榮譽稱號(10分) | 表彰獎勵 證書或文件 | 市人社局 | 只計最高分, 不累計加分。 | |
十 | 社會服務 | 1.參加義務獻血,每次積1分,最高不超過10分。 | 無償獻血證 或獻血證明 | 市衛(wèi)計委 | ||
2.通過青島市志愿服務網進行注冊,成為青島市注冊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每滿50小時積1分,最高不超過10分。 | 志愿服務證明 | 市文明辦 | ||||
負積分 | 十一 | 違法失信 | 1.個人存在經青島市公安部門核實的違法記錄,視情節(jié)輕重,每條扣30—80分。 | 市公安局 | ||
2.個人存在經衛(wèi)生計生部門核實的違反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每條扣30—50分。 | 市衛(wèi)計委 | |||||
3.個人信用存在較為嚴重不良記錄,視情節(jié)每條扣20—60分。 | 人民銀行青島中 心 支 行 |
2青島市緊缺工種目錄
序號 | 職業(yè)(工種)名稱 | 序號 | 職業(yè)(工種)名稱 |
1 | 車工 | 35 | 食品檢驗工 |
2 | 數控車工 | 36 | 貴金屬首飾、鉆石、寶玉石檢驗員 |
3 | 銑工 | 37 | 乳品檢驗員 |
4 | 磨工 | 38 | 貴金屬首飾手工制作工 |
5 | 鏜工 | 39 | 機電產品裝配工 |
6 | 加工中心操作工 | 40 | 合成材料測試員 |
7 | 鍛造工 | 41 | 手工木工 |
8 | 沖壓工 | 42 | 精細木工 |
9 | 焊工 | 43 | 細紗工 |
10 | 汽車維修漆工 | 44 | 毛皮加工工 |
11 | 裝配鉗工 | 45 | 皮革加工工 |
12 | 模具鉗工 | 46 | 用戶通信終端維修員 |
13 | 電機裝配工 | 47 | 通訊設備檢驗員(職業(yè)) |
14 | 空調機裝配工 | 48 | 光學計量工 |
15 | 橡膠成型工 | 49 | 繞阻制造工 |
16 | 橡膠硫化工 | 50 | 電子儀器儀表裝配工 |
17 | 機械設備安裝工 | 51 | 電工儀器儀表裝配工 |
18 | 電梯安裝維修工 | 52 | 拋磨光工(職業(yè)) |
19 | 木材檢驗師 | 53 | 研磨分散工(職業(yè)) |
20 | 紡織染色工 | 54 | 礦山提升機操作工(職業(yè)) |
21 | 組合機床操作工 | 55 | 浮選工(職業(yè)) |
22 | 快遞業(yè)務員 | 56 | 煉鋼澆鑄工(職業(yè)) |
23 | 物流師 | 57 | 涂裝工 |
24 | 倉庫保管工(職業(yè)) | 58 | 機修鉗工 |
25 | 鉆床工(職業(yè)) | 59 | 啤酒釀造工 |
26 | 內燃機車司機 | 60 | 冷作鈑金工 |
27 | 汽車修理工 | 61 | 縫紉機裝配工 |
28 | 維修電工 | 62 | 塑料制品加工工(職業(yè)) |
29 | 計算機(微機)維修工 | 63 | 織布工 |
30 | 服裝制作工 | 64 | 汽車駕駛員 |
31 | 機械木工(職業(yè)) | 65 | 包裝人員(職業(yè)) |
32 | 裝訂工 | 66 | 特種加工設備操作工(職業(yè)) |
33 | 電氣設備安裝工 | 67 | 中式烹調師 |
34 | 化學檢驗工 | 68 | 中式面點師 |
69 | 西式面點師 | 85 | 客房服務員 |
70 | 鍋爐操作工 | 86 | 社會體育指導員 |
71 | 美容師 | 87 | 體育場地工 |
72 | 養(yǎng)老護理員 | 88 | 保健按摩師 |
73 | 育嬰員 | 89 | 洗衣師 |
74 | 保育員 | 90 | 保潔員 |
75 | 電子商務師 | 91 | 保管員(職業(yè)) |
76 | 收銀員 | 92 | 公共游覽場所服務員(職業(yè)) |
77 | 推銷員 | 93 | 展覽講解員 |
78 | 營銷師 | 94 | 物業(yè)管理員 |
79 | 商品營業(yè)員 | 95 | 家政服務員 |
80 | 市場管理員 | 96 | 保安員 |
81 | 汽車貨運理貨員 | 97 | 客戶服務管理師 |
82 | 餐廳服務員 | 98 | 話務員(職業(yè)) |
83 | 餐具清洗保管員(職業(yè)) | 99 | 呼叫服務員 |
84 | 前廳服務員 | 100 | 業(yè)務員(職業(yè)) |
注:本目錄將根據市場需求適時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