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西安公園條例規(guī)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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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西安市公園條例》。條例明確,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禁止設立會所、夜總會等高檔商業(yè)設施;晚9點至早7點,不得在公園內使用高音喇叭和產生較大音量的樂器、音響器材。

園內不得建設 與公園功能無關建筑物

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景觀和較完善的配套設施,具備改善生態(tài)、美化環(huán)境、休閑游憩和防災避險等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和社區(qū)公園等。

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筑物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其高度、外形、體量、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環(huán)境相協(xié)調,不得損害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不得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建設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設會所、夜總會

違者處3萬元~5萬元罰款

條例明確,公園內應當按照規(guī)劃要求設置功能配套設施,嚴格控制設置商業(yè)服務設施。公園內的餐廳、茶座、咖啡廳、商亭等配套服務設施應當統(tǒng)一規(guī)劃,與游客容量相適應,嚴格控制數(shù)量和規(guī)模。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禁止設立會所、夜總會等高檔商業(yè)設施,違反本規(guī)定者,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公園內新設置游樂設施,應當由公園管理單位報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新設置的游樂設施屬于特種設備的,應當向質量技術監(jiān)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新設置游樂設施屬于船舶的,應當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向海事部門登記。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由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性質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已建成的公園應當嚴格控制地下空間開發(fā)。新建公園應因地制宜,通過選用耐水濕、吸附凈化能力強的植物、建設儲水池塘、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等設施,提高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對已經建成的公園應當進行合理改造,增強公園的城市海綿體功能。

發(fā)生自然災害、突發(fā)事件以及出現(xiàn)可能嚴重影響游客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時,公園管理單位可以采取緊急閉園措施。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應當向社會免費開放,但依照規(guī)定實行收費的除外。除公園管理單位外,公園不得增加新的駐園單位和住戶,并限期遷出。

晚9點至早7點

不得在公園內使用高音設備

公園管理單位根據(jù)公園周邊的環(huán)境功能區(qū)劃分,結合公園自身特點和游客需求,在公園內劃定安靜休憩、健身、娛樂等區(qū)域,并設立顯著標志。

在公園開展體育健身、文化娛樂等活動應當在規(guī)定的區(qū)域進行,晚9時至次日7時期間,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產生較大音量的樂器、音響和器材。在其他時間開展上述活動的,所產生的環(huán)境噪聲不得超過區(qū)域環(huán)境噪聲排放標準。具體限制項目由公園管理單位規(guī)定。

公園管理單位不得將政府投資建設管理公園的亭、臺、樓、閣等園林建筑以租賃、承包、買斷等形式轉交營利性組織或者個人經營;不得利用“園中園”等形式開展變相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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