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知識篇
1.當前我國反間諜斗爭面臨著怎樣的形勢?
反間諜斗爭是維護國家安全利益、維護社會政治穩(wěn)定的重要工作。大量事實表明,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和國際戰(zhàn)略格局的深刻變化,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從各自國家戰(zhàn)略利益需要出發(fā),不斷加大對我間諜情報活動的力度。國家安全機關偵破的大量案件充分說明,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運用人力和技術的各種方法手段,策反發(fā)展我境內人員,刺探、竊取、收買國家秘密,開展各種滲透破壞活動,對我國家安全利益造成了嚴重危害。在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歷史條件下,切實加強反間諜斗爭十分必要。
2.什么是間諜行為?
根據(jù)《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
(1)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2)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3)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
(4)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5)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
3.什么是間諜組織和間諜組織代理人?
(1)間諜組織,是指外國政府或地區(qū)政治集團建立的旨在搜集我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對我國實施分裂、顛覆、滲透、策反等破壞活動,危害我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組織。
(2)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托、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我國家安全活動的人。
4.什么是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
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是指行為人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為間諜組織服務,從事危害我國家安全的活動。
工作職責篇
5.國家安全機關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反間諜法》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主要任務是主管反間諜工作和其他有關國家安全工作,開展隱蔽戰(zhàn)線的斗爭,保衛(wèi)、促進改革開放和,促進祖國統(tǒng)一大業(yè),加強人民民主專政,維護政治穩(wěn)定,保障國家安全。
6.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反間諜工作中有哪些職權?
根據(jù)《反間諜法》規(guī)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行使以下職權:
(1)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zhí)行逮捕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2)因偵察間諜行為的需要,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xù),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
(3)依照規(guī)定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發(fā)現(xiàn)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4)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請海關、邊防等檢查機關對有關人員和資料、器材免檢。
(5)對用于間諜行為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于資助間諜行為的資金、場所、物資,依法查封、扣押、凍結。
(6)根據(jù)反間諜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反間諜技術防范標準,指導有關部門落實反間諜技術防范措施,對存在隱患的部門,可以進行反間諜技術防范檢查和檢測。
(7)依照規(guī)定出示相應證件,查驗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8)依照規(guī)定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有關場所、單位;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批準,出示相應證件,可以進入限制進入的有關地區(qū)、場所、單位,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
(9)依法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情況下,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yōu)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yōu)先通行?梢詢(yōu)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筑物。
(10)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權利義務篇
7.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享有哪些權利?
《反間諜法》規(guī)定,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享有以下權利:
(1)因協(xié)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2)對協(xié)助反間諜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個人,有權要求國家安全機關給予獎勵。
(3)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并有權要求國家安全機關及有關部門及時告知處理結果。
8.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應當承擔哪些義務?根據(jù)《反間諜法》規(guī)定,公民和組織在反間諜工作中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1)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
(2)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xié)助。
(3)發(fā)現(xiàn)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4)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jù)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5)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6)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個人和組織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專用間諜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