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2號)
《云南省預算審查監(jiān)督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3月31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云南省預算審查監(jiān)督條例》予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3月31日
云南省預算審查監(jiān)督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的審查和監(jiān)督,規(guī)范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監(jiān)督預算執(zhí)行,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履行預算審查監(jiān)督職責,加強預算審查監(jiān)督機構隊伍建設。
省、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財經委)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h(市、區(qū))人大財經委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人大財經委的,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人大常委會設預算工作委員會的,由預算工作委員會協(xié)助人大財經委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jiān)督預算執(zhí)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采取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zhí)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規(guī)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特定問題調查、詢問和質詢等方式,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jiān)督。
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主席團應當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采取聽取和討論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zhí)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等方式,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jiān)督,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各級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預算、決算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3個月內將匯總的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告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
第五條 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開展預算審查監(jiān)督工作時,應當廣泛聽取本級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可以組成人大代表預算審查小組集中審查,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專家提供咨詢和技術服務。
人大財經委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征求本級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的意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應當對其所聯(lián)系部門的預算、決算草案進行調研并提出意見。
第六條 人大常委會、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應當在批準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決議、決定以及審查結果報告。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報告及報表批準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預算、決算按功能分類公開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公開到款;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公開到地區(qū),專項轉移支付公開到地區(qū)和項目;公開經批準的本地區(qū)債務限額、債務余額和債務發(fā)行、使用、償還等情況;并重點說明政府采購、資金績效等事項。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本部門、本單位預算、決算批復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部門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按功能分類公開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公開到款,并重點說明機關運行經費、重點支出的安排使用和績效情況、部門決算數(shù)與上年決算數(shù)和年初預算數(shù)增減變動原因等事項。政府采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及財政補貼情況應當及時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除涉密信息外,預決算信息應當通過互聯(lián)網、主要媒體等向社會公開,公開的內容應當規(guī)范完整、通俗易懂,便于公眾查閱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準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guī)定將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政府債務規(guī)模,建立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預算收入的預期目標,不得向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zhí)行和決算應當實行績效管理,預算支出安排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參考依據(jù)。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預算編制情況,征求意見。
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預算編制階段,了解本級預算草案和部門預算草案編制情況,采取多種形式聽取有關方面對預算安排的意見,并反饋給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在大會舉行的20日前,報告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
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安排情況,分別說明編制原則、收入來源、支出重點和政策依據(jù),并提供部門預算、轉移支付等相關資料。
省、州(市)人大財經委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在大會舉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反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辦理。財政部門應當在大會舉行的5日前書面反饋辦理情況。
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及其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印發(fā)本級人大代表。
第十二條 鄉(xiāng)(鎮(zhèn))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編制或者經批準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代編?h(市、區(qū))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代編鄉(xiāng)(鎮(zhèn))預算草案時,應當聽取鄉(xiāng)(鎮(zhèn))人大代表、人大主席團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意見,并認真研究辦理。
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縣(市、區(qū))人大財經委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應當組織本級人大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對預算草案的意見,并將人大代表意見反饋預算編制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5日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團提交本級總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關于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的正式文本和相關說明材料,說明材料包括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等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應當同時提供部門預算草案。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于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預算決議情況,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當年預算安排的原則、依據(jù)、支出政策和重點收支項目安排情況,完成預算擬采取的措施、工作重點,以及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等內容。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zhí)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細化;
(六)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shù)是否編入本級預算,本級政府是否提前下達下級政府轉移支付預計數(shù)。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guī)范、適當,結構是否合理,是否體現(xiàn)對民族地區(qū)、貧困地區(qū)、邊境地區(qū)、革命老區(qū)和生態(tài)功能區(qū)的傾斜;
(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否規(guī)范,資金是否安全、是否實現(xiàn)保值增值;
(八)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規(guī)定,規(guī)模是否適當,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wěn)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九)預算法規(guī)定可以在預算批準前安排的支出情況,是否在報告中作出說明;
(十)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在審查本級預算草案時,對部門預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部門預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是否客觀真實、全面完整;
(二)部門所有收支是否編入預算,非稅收入預算編制是否科學合理;
(三)項目支出預算是否突出重點、績效目標是否明確、措施是否具體,預算安排是否細化到具體項目;
(四)預算管理是否規(guī)范,結余結轉規(guī)模是否適當,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實施預算的措施是否可行。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開發(fā)區(qū)(管理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等)、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編制預算,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和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可以采取代表團分組會議、聯(lián)組會議或者組織部分代表集中審查的方式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進行審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人大代表詢問。人大代表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提出的審查意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研究辦理,并在會議期間向人大代表反饋研究辦理情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人大財經委、縣(市、區(qū))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jù)代表的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作進一步審查,并向大會主席團作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后,于大會表決前印發(fā)人大代表。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人大代表依法聯(lián)名,可以書面提出預算草案修正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議或者研究,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意見后,再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是否提交大會審議、表決。預算草案修正案,應當對所提議的事項、理由作出說明。提出增加支出的修正案,應當提出增加收入或者減少其他支出的具體方案。
對交付表決的預算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再表決關于預算的決議草案。修正案通過后,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決議修改預算。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本級預算后,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本級各部門預算和下達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并及時報告批復和下達的匯總分析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zhí)行的監(jiān)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支出必須按照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加快預算執(zhí)行進度,加強結余結轉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加強對預算執(zhí)行的監(jiān)督,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監(jiān)督,全面、真實反映預算執(zhí)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預算執(zhí)行情況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zhí)行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預算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為實現(xiàn)預算采取的各項措施以及推進財稅體制改革情況;
(三)預算收入征繳入庫情況,非稅收入管理情況;
(四)本級預算及其部門預算支出是否按批準的預算執(zhí)行,預算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績效評價情況,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下達和使用情況,有無截留、扣減或者挪用情況,結余結轉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超收收入的管理情況,短收及其處理情況,預備費、預算穩(wěn)定調節(jié)基金管理情況;
(六)國庫辦理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預算資金撥付情況,財政專戶管理情況;
(七)政府債務、社會保險基金和國有資本管理情況;
(八)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zhí)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監(jiān)督預算執(zhí)行時,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安排審計部門對社會普遍關注的重點支出和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六條 人大財經委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聽取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于預算執(zhí)行、管理和審計情況的匯報;可以對本級部門預算、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執(zhí)行、資金管理、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績效情況等進行監(jiān)督,并將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6月至9月期間,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當年上一階段預算執(zhí)行情況,并提交相關數(shù)據(jù)表格。數(shù)據(jù)表格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列示執(zhí)行數(shù)額、執(zhí)行進度,并與上年同期數(shù)額作比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收支發(fā)生較大變動、制定重大財稅政策、調整財政體制等預算執(zhí)行和管理中的重要情況,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人民銀行應當定期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報送預算執(zhí)行情況、國庫資金運行情況等相關資料。
審計部門在制定年度預算執(zhí)行審計項目計劃時,應當征求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對預算執(zhí)行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問題,應當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