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人事任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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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人事任命制度

六章 人事任命制度

四十二條 為了使學生會保持活力,每對外國語學院全體學生舉行一次納新活動,納新時,各部部長在主席團領(lǐng)導下負責納新具體事宜。

四十三條 聘任工作應(yīng)遵循自愿、公開、公正、民主和任人唯賢的原則。

四十四條 凡取得南陽師范學院外國語學院學籍的學生均有資格被聘用為學生會干部,被聘者應(yīng)具有以下條件:

、政治思想合格;

、學習成績良好;

、熱愛學生會工作,有為廣大學生服務(wù)的熱情,有責任心,積極向上,且愿意在學生會工作。

四十五條 欲加入學生會的同學需認真填寫入會申請書;

四十六條 聘任部長的人數(shù)及資格由團總支書記決定,學生會主席團復核,副部長由各部門負責人予以初步審查,最終由主席團討論批準最終聘任。

四十七條 被聘干部應(yīng)通過一個月的試用期,考察后方可予以正式聘用,聘期一般為一(試聘之日起計算),若有特殊情況,應(yīng)由主席團討論變更。

四十八條 在聘任期間,被聘干部應(yīng)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wù),認真履行自身職責,不斷提高自身能力,起到模范帶頭作用,更好的發(fā)揮學生干部的作用。

四十九條 已任用成員在任期間,應(yīng)遵守校紀、校規(guī)以及學生會內(nèi)部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五十條 學生會成員因?qū)W習、身體等客觀原因可以辭職;若學習成績出現(xiàn)嚴重下滑情況,學生會予以勸退。

五十一條 在學生會自然換屆之前各學生會主席團及部長必須對接班人進行重點培養(yǎng),在自然換屆時,把相關(guān)所有工作資料交給新接班人,不得拖延隱瞞,敷衍塞責。

五十二條 如有學生會成員提前退出學生會,必須提前一個月向上級打申請報告,并說明理由。對擅自離職的學生會成員,學生會將在征求院里意見的基礎(chǔ)上,參照有關(guān)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內(nèi)部通報批評,全院通報批評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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