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深圳市民進行不動產的登記,以下為您帶來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的入口,歡迎瀏覽!
附:房地產權登記稅(費)一覽表
序號 | 稅(費)種 | 計 算 基 數 | 收取對象 | 稅(費)率/征收率(預征率) | 主要法律依據 | 征 收 部 門 |
1 | 增值稅 | 不含稅銷售額或差額 | 轉讓方 | 5%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登記中心代征 |
2 | 城市維護建設稅 | 增值稅 | 轉讓方 | 7%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 | 登記中心代征 |
3 | 教育費附加 | 增值稅 | 轉讓方 | 3% | 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guī)定》 | 登記中心代征 |
4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稅 | 轉讓方 | 2% | 深地稅函〔2011〕6號 | 登記中心代征 |
5 | 印花稅 | 登記價格或計稅價格 | 轉讓方 | 0.05%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 登記中心代征 |
受讓方 | 0.05% | |||||
6 | 個人所得稅 | 核實:計稅價格-房產原值-轉讓過程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 | 轉讓方 | 2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 登記中心代征 |
核定:計稅價格 | 1%、1.5%或3% | |||||
7 | 契 稅 | 登記價格或計稅價格 | 受讓方 | 1%、1.5%或3% |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 登記中心代征 |
8 | 土地增值稅 | 計稅價格(核定征收的) | 轉讓方 | 5%或10%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 登記中心代征 |
9 | 《不動產權證書》貼花 | 本 | 受讓方 | 5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 登記中心代征 |
10 | 國有土地收益金 | 房改購買價 | 權利人 | 1% | 深規(guī)土〔2001〕10號 | 登記中心代收 |
11 | 登記費 | 件 | 申請人 | 住宅類80元 | 深發(fā)改〔2017〕97號 | 登記中心收取 |
非住宅類550元 | ||||||
證書工本費10元 | ||||||
12 | 公告費 | 條 | 申請人 | 報社的公告費價目標準 | 《深圳經濟特區(qū)房地產登記條例》 | 刊登公告的報社收取 |
一、房地產登記稅(費)收取項目說明:
(一)首次登記(土地、房屋初始登記)
收取項目:印花稅、契稅、《不動產權證書》貼花、房屋登記費。
(二)轉移登記
1、二級轉移登記
收取項目:契稅、印花稅、《不動產權證書》貼花、房屋登記費。
2、三級轉移登記
收取項目:增值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土地增值稅、《不動產權證書》貼花、房屋登記費。
(三)變更登記
收取項目:《不動產權證書》貼花、印花稅(補交地價的需收取)、契稅(補交地價的需收取)、國有土地收益金(政策性住房上市換證登記的需收取)、房屋登記費。
(四)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異議登記、更正登記
收取項目:房屋登記費
(五)《不動產權證書》補證和換證登記
收取項目:《不動產權證書》貼花、證書工本費。
二、房地產登記稅(費)收取標準說明:
(一)計稅價格確定方式
1、我市對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實行計稅參考價格的征收方式。計稅參考價格由市國土房產評估發(fā)展中心根據我市房地產市場交易情況定期更新。
2、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買賣成交價格高于或等于計稅參考價格的,以納稅人申報的不含稅成交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征稅;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買賣成交價格低于計稅參考價格的,以不含稅的計稅參考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征稅。
3、不含稅成交價格是指不含增值稅的成交價格。
4、同一套房買賣雙方均采用同一計稅價格。
5、因人民法院裁定、判決或仲裁委員會裁決取得房屋權屬的,以司法裁定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征稅。
6、通過公開拍賣取得房屋權屬的,以拍賣的實際成交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征稅。
(二)增值稅(登記中心僅代征存量房交易產生的增值稅,其他由納稅人到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征收手續(xù))
1、自2015年3月3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征收增值稅;
2、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3、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
4、個人將購買的非住宅類房產對外銷售的,或法人團體、企事業(yè)單位轉讓房產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增值稅。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1、根據《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調整的函》(深地稅函〔2010〕344號),對深圳市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征收政策作以下變動:
①自2010年12月1日起,對深圳的外資企業(yè)和外籍個人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由1%調整為7%。
2、根據《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深地稅告〔2011〕6號),從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區(qū)域內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及外籍個人),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消費稅稅額的2%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四)印花稅
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印花稅。
2、二級轉移登記只收取買方0.05%的印花稅。
(五)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采用核實征收方式的,有房產原值憑證,又有費用憑證的,由納稅人先到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核實手續(xù)。其它均由登記中心直接代征。)
1、核定征收方式: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1%(或1.5%、3%)
我市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標準為:普通住房為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類房產為1.5%,拍賣房為3%。
2、核實征收方式: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房地產原值-轉讓過程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20%。
3、根據財稅字〔1999〕278號文,對于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xù)免征個人所得稅。
(六)契稅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營業(yè)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自2017年2月22日起,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2、經濟適用房的契稅征收,按照深地稅函〔2012〕191號文執(zhí)行。
3、其他情況適用稅率為3%。
(七)土地增值稅:(個人轉讓非住宅類房產的“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只扣除房產原值的“核實征收方式”由登記中心代征,其它均由納稅人自行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或辦理核實手續(xù)后由登記中心代征。)
1、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2、核定征收方式: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計稅價格×核定征收率
我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標準:商鋪、寫字樓、酒店為10%,其他非住宅類房產為5%。
(八)登記費
1、以一個不動產單元提出一項不動產權利的登記申請,并完成一個登記類型登記為一件。以同一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一件收費;非同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多件收費。
2、登記費由登記申請人繳納。但按規(guī)定需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登記,由登記為房地產權利人的一方繳納。抵押權登記,登記費由登記為抵押權人的一方繳納。
3、登記收費標準中包含一本《不動產權證書》工本費。《不動產登記證明》不收取工本費。
4、對下列情形,減半收取登記費:
(1)申請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
(2)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fā)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
(3)同一權利人因分割、合并房地產申請變更登記的。
5、下列情形只收取權屬證書工本費,每本證書10元:
(1)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
(2)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3)夫妻間不動產權利人變更,申請登記的;
(4)因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發(fā)、換發(fā)證書的。
6、查封登記、注銷登記、預告登記,因不動產登記機構錯誤造成的更正登記,以及樓花抵押轉現樓抵押的,不收取登記費。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qū)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不動產登記,登記收費標準為零。
小微企業(yè)(含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的,免征登記費。
7、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減免養(yǎng)老和醫(yī)療機構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77號),對非營利性養(yǎng)老和醫(yī)療機構全額免征登記費,對營利性養(yǎng)老和醫(yī)療機構減半收取登記費。
(九)其他說明
1、上述“普通住房”的執(zhí)行標準具體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為“普通住房”,即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住房套內建筑面積120(含本數)平方米以下或單套建筑面積144(含本數)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所在區(qū)域普通住房價格標準。
2、各項稅費均按現行規(guī)定計算,如有最新規(guī)定,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