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績效考核評分細則(一)第一條 為做好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共建工作的績效考評,促進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建設管理,根據部有關政府網站建設管理規(guī)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考評對象包括各省(市、區(q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和部機關各單位。
第三條 考評指標包括數(shù)量類指標和質量類指標。數(shù)量類指標主要包括各單位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上的信息發(fā)布情況、公眾參與類欄目共建情況、應用系統(tǒng)建設情況,主要以發(fā)布信息的數(shù)量作為計分依據。質量類指標是指各單位所發(fā)布信息的訪問量。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主管部門根據網站建設工作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共建工作績效考評指標及計分標準》(見附表),將子站分為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直屬單位、部機關三個類別,定期進行分類考評,統(tǒng)計單項和綜合積分。
第五條 各單位信息發(fā)布情況、公眾參與類欄目共建情況、應用系統(tǒng)建設情況得分之和,乘以排名計分系數(shù)為綜合考評得分。
第六條 排名計分系數(shù)根據公眾對各子站欄目及各單位負責維護的主站欄目訪問量之和排序確定,排名最后的單位系數(shù)為1.0,排名每上升1位,系數(shù)增加0.01.
第七條 計分導向性原則。
1.鼓勵各單位擴大信息發(fā)布數(shù)量的同時,提高信息發(fā)布質量,對被主站采納并發(fā)布的信息或以圖片、視頻方式展現(xiàn)的信息給予較高評分;鼓勵各單位發(fā)布政策解讀,新建并維護好專題欄目;
2.鼓勵各單位參與留言咨詢、在線訪談、網上直播等公眾參與類欄目共建;
3.鼓勵各單位提供具有自身特色的各類網上應用服務系統(tǒng)。
第八條 本細則由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機關績效考核評分細則(二)一、組織領導
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下,由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績效考核辦)具體組織實施。
二、考核范圍
對市直正處級機關、人民團體和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以及部分中央、省屬駐益單位,分別按黨群綜合部門、經濟管理部門、社會發(fā)展部門、執(zhí)法監(jiān)督部門、中央省屬部門五類進行考核(見附件1)。市人大、市政協(xié)機關各委室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委托市人大、市政協(xié)黨組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三、考核內容
(一)重點目標。招商引資與立項爭資任務的完成情況。
(二)業(yè)務目標。包括、市人民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各單位規(guī)劃的年度主要工作任務及按照機構職能要求必須完成的工作任務。
(三)共性目標。包括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履行公共責任等內容。
(四)社會公認情況評估。主要指服務對象、下級組織、同級部門和市領導對被考核單位工作實績、工作作風、服務質量以及社會形象等內容的滿意度。
四、目標制定
(一)重點目標由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制定。
(二)業(yè)務目標由被考核單位申報,績效考核辦進行審查并征求分管市領導意見,經領導小組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三)共性目標考核細則由各有關牽頭主管部門制定,經領導小組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見附件2)。
(四)社會公認情況評估細則由市紀委、市優(yōu)辦制定,經領導小組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定(見附件3)。
經審定的工作目標原則上不作調整。由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調整,或單位機構、職能發(fā)生重大變化,工作目標需要進行個別調整的,由單位黨組(黨委)報績效考核辦初審,領導小組審定。每年度只調整一次。
五、考核程序
實行日常督促檢查與年終全面考核相結合的辦法?冃Э己宿k及有關考核部門平時對被考核單位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查。年終,按以下步驟進行考核:
(一)單位自查。各單位在全面總結年度工作的基礎上,對照工作目標逐項自查,自評打分形成自查報告報績效考核辦。
(二)分項考核。績效考核辦組織相關部門對各單位目標完成情況逐項考核。其中重點目標完成情況由市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考核;業(yè)務目標由績效考核辦負責考核;共性目標分別由市紀委、組織部、宣傳部、政法委、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牽頭考核;社會公認情況評估由市紀委牽頭組織。
(三)集中審核?冃Э己宿k統(tǒng)計匯總各單位年度考核得分,報領導小組對考核結果進行審核。
(四)組織審定。領導小組將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六、考核計分
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基礎分為100分,其中重點目標20分,業(yè)務目標30分,共性目標30分,社會公認情況評估20分。沒有重點目標任務的單位,業(yè)務目標50分。
(一)重點目標的計分方法:
1.完成目標任務得分=20+(完成值-目標值)/目標值。最高計分不超過24分。
2.未完成目標任務得分=20×完成值/目標值
(二)業(yè)務目標考核根據每項目標完成情況,按照對應分值計分。對出色完成目標任務的適當加分,對未完成目標任務或完成目標任務標準不高的酌情減分。
(三)共性目標考核計分實行扣分制,由各共性目標主管部門根據被考核單位發(fā)生問題的輕重程度,依據《益陽市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共性目標考核細則》折算計分。
(四)社會公認情況評估依據《益陽市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社會公認情況評估細則》折算計分。
(五)增扣分值
1.對受到黨中央、國務院表彰的,綜合工作加3分,單項工作加2分;對受到、省人民政府(含國家部委)表彰的,綜合工作加2分,單項工作加1分。累計加分不超過5分。
年度績效考核工作結束后各單位獲得的表彰獎勵,由績效考核辦公室核實后,計入下年度加分。
2.對因主觀原因出現(xiàn)工作過失,受到國家部委或、省人民政府通報批評的扣3分;對被省級以上黨報黨刊及主流媒體曝光并經查證屬實的扣3分;對受到、市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扣2分。
七、等次評定
根據各單位考核得分,對每類單位分別評定“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個等次。
(一)“一等”單位占該類單位總數(shù)的20%(中央省屬部門不限),從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單位中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名次評出。
(二)“二等”、“三等”單位根據考核結果評定,其中“二等”單位控制在40%左右。
(三)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且位居該類末位的單位評定為“四等”。
(四)對在黨風廉政建設、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等方面出現(xiàn)重大問題,按照有關規(guī)定被“一票否決”的單位,取消其當年的評先資格,考核等次降低一個檔次。
(五)對弄虛作假、謊報工作業(yè)績的單位,經查實后重新確定等次。
八、結果運用
(一)對評定為“一等”的單位,、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彰,并給予集體嘉獎以上獎勵。
(二)對評定為“四等”的單位,、市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
(三)對不同等次的單位,分別確定不同的公務員年度考核“優(yōu)秀”等次名額:“一等”單位20%、“二等”單位15%、“三等”單位10%、“四等”單位5%。
(四)對不同等次的單位,給予領導班子和工作人員相應的獎金獎勵,由市績效考核辦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市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提出獎勵方案,經領導小組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五)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結果與該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考核掛鉤,具體按《益陽市市直機關領導班子成員績效考核細則(試行)》組織實施(見附件4)。
九、附 則
(一)各被考核單位都要將考核目標分解到相關領導、內設機構和下屬單位以及每個工作人員,并建立嚴格的考核、獎懲機制。
(二)本辦法由市績效考核辦負責解釋。
(三)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附件:1.益陽市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單位及分類
2.益陽市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共性目標考核細則
3.益陽市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社會公認情況評估細則
4.益陽市市直機關領導班子成員績效考核細則(試行)
附件1
益陽市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單位及分類
黨群綜合部門(31個):市紀委(監(jiān)察局)、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政策研究室、組織部、宣傳部、統(tǒng)-戰(zhàn)部、政法委(市綜治辦)、市直機關工委、市編辦、市信訪局、市老干局、610辦、市臺辦、黨史研究室、市檔案局、市接待處、黨校、講師團、市統(tǒng)計局、市地方志辦、市總工會、團、市婦聯(lián)、市科協(xié)、市文聯(lián)、市工商聯(lián)、市殘聯(lián)、市社科聯(lián)、市僑聯(lián)、市貿促會。
經濟管理部門(19個):市發(fā)改委、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農業(yè)局、市林業(yè)局、市商務局、市糧食局、市招商局、市國資委、市外事僑務旅游局、市農村辦、市公路管理局、市房管局、市供銷社、市城區(qū)城市信用社資產辦、市城建投資公司。
社會發(fā)展部門(11個):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文化局、市衛(wèi)生局、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體育局、市廣播電視局、市人防辦。
執(zhí)法監(jiān)督部門(11個):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guī)劃局、市審計局、市環(huán)保局、市安監(jiān)局、市政府法制辦、市物價局。
中央省屬部門(13個):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市國-家-安-全局、國家統(tǒng)計局益陽調查隊、市氣象局、市煙草專賣局、市鹽務局、益陽電業(yè)局、市銀監(jiān)局、人民銀行益陽市中心支行。
附件2
益陽市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共性目標
考核細則
(基礎分為100分,采取扣分制,單項分扣完為止)
一、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
考核基礎分為30分,包括貫徹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班子團結協(xié)作、嚴格干部黨員教育管理、中心組理論學習等內容,由組織部、宣傳部牽頭負責考核。
1.民-主集中制貫徹執(zhí)行不力,重大事項沒有經過集體研究決定的,或因決策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扣1-6分;
2.領導班子嚴重不團結,造成惡劣影響的,扣1-5分;
3.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干部人事管理規(guī)定選拔、任用、錄用、調配干部以及違反機構編制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扣1-6分;
4.沒有召開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或民-主生活會達不到規(guī)定要求,或違反黨員發(fā)展和管理規(guī)定發(fā)展和管理黨員,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扣1-3分;
5.違反有關干部黨員教育培訓規(guī)定,對干部黨員教育培訓工作不重視不扎實的,扣1-3分;
6.中心組理論學習未按有關規(guī)定落實的,扣1-3分;
7.未完成該年度黨報黨刊征訂任務的,扣1-2分;
8.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不扎實的,扣0.5-2分。
二、黨風廉政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
考核基礎分為40分,包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干部廉潔自律、遵守黨紀政紀、推行“一線工作法”、實行有錯無為問責、優(yōu)化經濟發(fā)展環(huán)境、效能建設、依法辦事、辦事公開等內容,由市紀委、市優(yōu)辦牽頭負責考核。
1.在黨風廉政建設中領導班子被追究責任的,扣1-5分,領導班子成員被追究責任的,每人次扣1-3分;
2.領導班子成員中發(fā)生違紀違法案件,當年被執(zhí)法執(zhí)紀機關立案查處的,扣3-5分;
3.未按、市政府“一線工作法”要求執(zhí)行的,扣1-5分;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全年下基層或走出去招商引資、立項爭資的時間少于工作時間的三分之一者扣2-5分;
4.在有錯無為問責中受到通報批評處理的每起扣2分,受到黃牌警告處理的每起扣3分,受到停職、降職、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免職問責處理的每起扣5分(各單位主動實施問責的不扣分);
5.發(fā)生在全市有影響的破壞經濟發(fā)展環(huán)境案件,受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追究的,扣3-7分;
6.發(fā)生破壞經濟發(fā)展環(huán)境的案件,在全省、全國造成影響的(在省以上媒體曝光或被省級以上機關點名批評的),扣3-8分;
7.依法辦事制度不落實,執(zhí)法行為不規(guī)范的,扣1-5分;
8.辦事公開制度不落實、不規(guī)范的,扣1-5分。
三、履行公共責任
考核基礎分為30分,包括維護穩(wěn)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普法依法治理、信訪、安全生產和計劃生育等內容,由政法委、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牽頭負責考核。
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不落實的,扣1-4分;
2.維護穩(wěn)定工作不落實的',扣1-4分;
3.信訪管理不到位,導致發(fā)生非正常上訪的,扣1-2分;
4.安全生產監(jiān)管不力導致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扣1-2分;
5.機關內部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落實導致發(fā)生可防性案件的,扣1-8分;
6.普法教育工作不到位,干部普法考試參考率不達標的,扣1-2分;
7.不積極參與和支持駐地綜治工作的,扣1-2分;
8.本單位(含二級機構)干職工綜合避孕節(jié)育措施未落實到位、獨生子女保健費未按時足額發(fā)放的,扣1-4分;
9.本單位外來人員(含臨時工及門店、房屋租、借住人員)無婚育證明(指外縣流入人口)、節(jié)育措施落實不到位、非法懷孕未及時報告單位所在地街道計生辦,并積極配合計生辦采取補救措施,導致違法生育的,扣2-5分;
10.本單位年度內出臺的政策性規(guī)定文件與人口計生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相抵觸的,扣1-3分;
11.本單位建整扶貧、新農村建設聯(lián)系村和社區(qū)扶建點,年度內有違法生育的,扣1-3分;
12.與市人民政府簽訂人口計生綜合治理工作責任狀的單位,未完成本年度責任指標的,扣1-3分。
附件3
益陽市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
社會公認情況評估細則
第一條 社會公認情況評估在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市紀委、市優(yōu)辦組織實施。
第二條社會公認情況評估主要評估單位履行職責與轉變職能、工作實績、工作作風、服務質量以及社會形象等幾個方面的情況。評估工作定于11月進行。
第三條 社會公認情況評估在上級領導、同級部門、下級組織和服務對象中進行。
(一)上級領導:、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及正副巡視員等;
(二)同級部門:市直、中央、省屬駐益單位領導成員和機關干部400人以上;
(三)下級組織:各區(qū)縣(市)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部分工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村(社區(qū))負責人600人以上;
(四)服務對象:①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400人以上;②市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200人以上; ③個體工商戶300人以上;④民-主黨派人士100人以上。
第四條 社會公認情況評估采用無記名問卷調查、上門走訪調查等方式進行,向評估人員發(fā)放問卷表和征求意見函,征求評估者對被評估單位的具體工作意見,由市紀委、市優(yōu)辦收集整理后,反饋給相關單位,并督促整改。
調查問卷表設若干個評估項目,每個項目分為“好”、“較好”、“一般”、“差”四個檔次,另加一欄“不了解”(不作為有效評估項目),評估者在問卷表中對應欄目內打“√”。
第五條 社會公認情況評估依托各級組織進行。
(一)市級領導的調查問卷分別由辦公室、市人大會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協(xié)辦公室負責發(fā)放和收回;
(二)市直和中央、省屬駐益單位領導和干部調查問卷,由市直機關工委統(tǒng)一組織發(fā)放和收回;
(三)區(qū)縣(市)委、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及其部分工作部門負責人,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村(社區(qū))負責人的調查問卷,由各區(qū)縣(市)紀委負責發(fā)放和收回;
(四)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和個體工商戶的調查問卷,由市統(tǒng)計局負責發(fā)放和收回;
(五)市人大代表、市政協(xié)委員的調查問卷,分別由市人大會辦公室、市政協(xié)辦公室負責發(fā)放和收回。
(六)民-主黨派人士的調查問卷,由統(tǒng)-戰(zhàn)部負責發(fā)放和收回。
第六條 社會公認情況評估分值計算。
社會公認情況評估基礎分為100分。其中,上級領導評估占20分,同級部門評估占20分,下級組織評估占20分,服務對象評估占40分。
評估主體評估分=(“好”個數(shù)×1+“較好”個數(shù)×0.8+“一般” 個數(shù)×0.7+“差”個數(shù)×0.5)×100÷有效評估項目個數(shù)。
單位社會公認情況評估分=(上級領導評估分×20%+同級部門評估分×20%+下級組織評估分×20%+服務對象評估分×40%)。
第七條 社會公認情況評估分值占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分值的20%。
第八條 社會公認情況評估問卷的發(fā)放、收回和統(tǒng)計都在聘請的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的全程監(jiān)督下進行。
附件4
益陽市市直機關領導班子成員績效考核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客觀、公正的考核、評價和使用干部的機制,激發(fā)領導干部隊伍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體現(xiàn)科學發(fā)展觀要求的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評價試行辦法》以及《益陽市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納入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范圍的市直機關單位中領導班子成員(市級領導兼任的市直機關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和垂直管理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不納入考核范圍,下同)。
第二章 考核組織
第三條 市直機關領導班子成員績效考核在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領導小組領導下,與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一并進行,由組織部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分類組織進行。市人大、市政協(xié)各委室領導成員的績效考核,由市人大黨組、市政協(xié)黨組各自組織實施;其他納入考核范圍的市直機關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績效考核由組織部具體組織實施。其考核結果分別報市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審核后,一并報審定。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條 班子正職(不含市領導兼任的市直機關單位正職,下同)的績效考核基礎分為100分,包括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得分和測評情況得分。
第六條 對領導班子成員的測評應按照市管干部年度考核的要求,先由領導班子成員述職,再進行測評(市領導對市直單位領導班子正職的測評另行組織進行)。
第七條 班子正職履職情況的考核計分:
正職履職情況得分=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得分×60%
第八條 班子正職測評主要是對正職的德、能、勤、績、廉進行綜合評價,占40%。
第九條 參加班子正職測評人員包括市領導、班子成員和單位(系統(tǒng))干部職工。
市領導:、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及正副巡視員等;
班子成員:被考核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單位(系統(tǒng))干部職工:單位干部職工人數(shù)在150人以下的,全部參加。150人以上的,機關其他縣處級干部、內設機構負責人及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
第十條 班子正職測評情況按100分計分。測評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檔次,分別對應系數(shù)1.2、1.0、0.6、0.3。各類別計分公式如下:
各類別測評得分=(“優(yōu)秀”個數(shù)×1.2+“稱職”個數(shù)×1.0+“基本稱職”個數(shù)×0.6+“不稱職”個數(shù)×0.3)/有效測評個數(shù)×100
正職測評情況得分=市領導測評分×20%+班子成員測評分×20%+單位(系統(tǒng))干部職工測評分×60%
第十一條 班子副職的績效考核基礎分為100分,由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和測評情況兩部分組成。
第十二條 副職履行崗位職責情況按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得分的40%折算,同時由正職根據班子成員的各自履職情況,對其工作目標考核進行評分,占20%。
副職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得分=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得分×40%+正職對副職的評分×20%
第十三條 正職對副職的考核評分按以下方法進行:
正職根據本單位的績效考核等次,結合副職的履職情況,按滿分100分對副職進行評分。
目標管理績效考核中獲“一等”的單位,副職評為90分以上的原則上不超過班子成員總數(shù)的90%。
目標管理績效考核中獲“二等”的單位,副職評為90分以上的原則上不超過班子成員總數(shù)的70%。
目標管理績效考核中獲“三等”的單位,副職評為90分以上的原則上不超過班子成員總數(shù)的50%,評為70分以下的原則上不少于班子成員總數(shù)的10%。
班子正職黨政分設的,由黨政正職分別對副職考核評分后取平均值。
考核時正職未配備到位的,班子副職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得分按其市直機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得分的60%折算。
第十四條 副職的測評情況占其考核得分的40%,測評人員范圍包括班子成員、單位(系統(tǒng))干部職工。具體方法參照對正職的測評辦法進行。
副職測評情況得分=班子成員測評分×40%+單位(系統(tǒng))干部職工測評分×60%
第十五條 以年度為單位,綜合被考核者的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得分和測評情況得分,計算出被考核者的最后得分,根據得分高低,分正職和副職兩個層次,原則上按不高于15%、83%和不低于2%的比例,將被考核者評定為一等、二等和三等、四等。對列入2%的領導班子成員,須經市紀委、組織部對其現(xiàn)實表現(xiàn)和有關情況進行考察和復核后,再由市績效考核領導小組綜合考核和復核情況提出具體考核等次評定意見。
第十六條 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干部職工或下屬單位(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出現(xiàn)違紀違法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等問題的,負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的班子成員不得評定為一等。
單位或下屬單位在年度工作中出現(xiàn)下列問題的,負主要責任和直接責任的班子成員不得評定為一等。
(一)沒有完成計劃生育責任目標或出現(xiàn)計生違法生育行為的;
(二)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被“黃牌警告”或“一票否決”的;
(三)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被“黃牌警告”或“一票否決”的;
(四)破壞經濟發(fā)展環(huán)境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在目標管理績效考中弄虛作假的;
(六)出現(xiàn)其它重大問題造成惡劣影響的。
班子成員在測評中,基本稱職票和不稱職票總數(shù)達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評定為三等;不稱職票達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評定為四等。
第十七條 下列人員按以下辦法進行考核:
7月1日前職務異動的,按新任職務考核。7月1日后職務異動的,按原職務在原單位考核;
交流任職的,當年度7月1日前任職的,按新任職務考核。7月1日后任職的,按原職務在原單位考核;
兼任兩個或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根據其擔負主要工作的職務進行考核;
因公學習、外派掛職、公派出國、身體健康等原因離崗超過6個月的,按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運用
第十八條 領導班子成員的績效考核結果的運用:
(一)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二)領導班子成員在績效考核中被評定為一等的,在當年公務員年度考核中定為優(yōu)秀等次;
(三)領導班子成員在績效考核中被評定為二等的,在當年公務員年度考核中定為稱職等次;
(四)領導班子成員在績效考核中被評定為三、四等的,在當年公務員年度考核中定為基本稱職或不稱職等次,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誡勉談話或免去其領導職務。
1、2021年生產車間員工績效考核評分表方案范本
2、工程部員工績效考核評分表評分標準
3、2021年生產車間計件員工績效考核辦法細則
4、2021年生產車間員工績效考核制度細則(精選兩篇)
5、關于公司員工績效考核實施辦法和細則的通知
6、企業(yè)績效考核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精選三篇)
7、年終績效考核自我評價怎么寫(精選三篇)
8、2021年員工績效考核方案制定流程
9、2021年員工績效考核方案范本
10、2021年有關員工績效考核方案范文(五篇)
第十九條 被免職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提拔或擔任原級別領導職務。
領導班子正職被免職的,可以降職使用;或者安排同級非領導職務。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免職的,可以安排同級非領導職務。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成員績效考核結果的確定和運用先由組織部研究提出建議意見,經市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審核后報會研究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益陽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實施。